协议管辖 告诉你协议管辖的那些小秘密

栏目:历史 2021-11-22 23: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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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思达

2020年新公务员

管辖法院的主要情况可以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

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纠纷或产权纠纷。

法官提示

01

仅涉及个人关系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不受协议管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02

因为上诉法院是固定的,当事人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审法院,则该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协议无效。

法官提示

01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以合理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协议管辖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独立条款的效力。因此,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中独立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而丧失效力。

03

如果合同的构成要件存在重大缺陷,协议的管辖条款将无效。例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者合同盖有虚假的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管辖协议的效力。

协议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

法官提示

01

协议管辖的法院不限于上述五地法院,只要约定的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也是合格的。

02

如果当事人同意对法院拥有管辖权,他们必须能够在起诉时确定哪个或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如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起诉时法院的管辖权不能确定,则该约定的管辖权将无效。

03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地方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分别在不同的法院起诉,受理案件的法院首先获得管辖权。

挥霍

当事人约定对法院有管辖权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官提示

01

一级管辖是指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在受理一审案件时的分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分级管辖作了专门规定。级别管辖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在实行审级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各级法院职能的合理定位和工作量的平衡。此外,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将随着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案件等因素不断调整。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准确预测。基于上述原因,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对无效,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由否定其法律效力,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02

专属管辖是指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不得约定变更管辖制度。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绝对无效。目前,我国专属管辖的主要规定如下:

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有管辖权。

合同管辖权常见问题集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梳理协议管辖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为大家签订合同提供有益的参考。

Q

管辖权明确但法院层级不明确,协议有效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第六号东海瑞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宝玲、章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与回购协议》载明“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签订——协商不成的,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本案管辖法院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起诉系合同纠纷。双方协议对合同履行纠纷案件的属地管辖协议明确,但对层级管辖协议不明确,因此不能认定双方管辖协议明确有效,最终认定管辖协议无效。至于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理。

Q

当事人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但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标准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请看以下案例:

A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207号“凡图公司与林华成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当事人华林提供的《借款合同》第六条规定“协商不成,可将本借款协议诉至人民法院,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但由于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19,141,938.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已达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

上述案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当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时,约定的管辖并不无效,而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对地域管辖的选择,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相应的管辖级别。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Q

当事人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本协议是否有效?下面的案例给了你答案:

A

上海欧赛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如协商不成,将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双方之间的上述协议的管辖权是否有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为了判断哪一方保留了合同,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在确定管辖阶段无法确定,因此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应当无效。

Q

“仲裁或审判”争议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如何?是完全无效,还是仲裁协议只是部分无效?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A

九易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大同市龙梅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3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签订的33份买卖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争议解决条款是典型的“仲裁或审判”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由此可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仲裁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本案的焦点在于“仲裁或审判”条款中法院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买卖合同载明的签约地为佳木斯,同时约定合同的,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将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有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约定管辖应当与纠纷实际相关”。可见,“仲裁或审判”条款中的仲裁协议虽然是绝对无效的,但只要“仲裁或审判”条款规定了争议实际发生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则该协议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即视为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实际发生地有关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书面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以其协议为准;不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规定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地方的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但未能以合理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规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化的,由签订管辖协议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的受让人有效,但受让人转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纠纷,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结束

文字:许思达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