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本身成为新闻的主角,舆论特别嘈杂。
文|周佩雅
6月28日晚,一篇名为《南方日报记者诱惑暨南大学女实习生,但她来中国时依然平静蛮横》的文章在微博和朋友圈上映。
本文最初由新浪微博账号@妙妙小慧发布。在这篇文章中,女孩小江讲述了自己27日去南方日报开实习证明时,身份证被抢,被骗进快捷酒店,被强奸的故事。
这一事件很快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新媒体女性网负责人李思攀在6月28日21: 00转发了这篇微信文章,并表示“根据报社老朋友提供的信息,这个人不是第一次做坏事,也不仅仅是这种坏事。”。
随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微博发布声明称,“集团高度重视集团一名记者勾引女实习生的帖子,已组织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8日晚22时13分,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公告称“广州越秀警方对一女子报警称被强奸一事展开调查”。
29日凌晨,新浪认证高级摄影师的用户@主持人杜泽忠发布了另一名被程骚扰的女实习生。他说:“我只希望南方严格控制新闻,做一个‘守门人’。请先关闭“人员”
29日上午,新浪微博@新媒体女性及其微信官方账号“怒泉”发布了对被害人肖辉及其好友小江的独家专访,标题为“我都没意识到是强奸”|对性侵报社实习生的男记者的独家专访。
下午一点左右,@主持人杜泽忠转发了@新媒体女性的文章,说:“朋友没事,请不要再打扰了。还是多关心真正的受害者,维护她的权益。我很失望,从现在开始我不会对此事发表任何评论。到下午,他已经发布了女孩的自我报告,微博已经被删除。
个人不等于机构
此次事件引发的舆论争论焦点首先集中在“南方日报记者”的身份上。
当事人最初发表这篇文章时,在长长的微博第一段放了两句话,展现了人们对“记者”这个职业的普遍期待与现实的强烈反差:
“我以为自己走进了真理和正义的殿堂,却没想到这是一个食人地狱。”
“他报强奸案的时候,是正义的,是正义的,现在却在和学生鬼混。”
@主持人杜泽忠在发表另一位女生的自我报告时表示,“我一直认为南方报业是报业的标杆,是新闻界的典范。如果连实习生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如果连记者的道德修养都不能保证,又怎么配得上‘记者’的称号呢……”
后来他还在自己的微博中说:“希望新闻的前辈们站出来,让我们这些刚踏入记者门槛的毕业生们看到记者的道德底线!”“我为我的朋友感到高兴,我很高兴她保持了她的纯真,为这个被诱惑的女孩感到难过,为你的经历感到遗憾,并钦佩你勇敢的治理。我相信你的证词会给所有记者敲响警钟。做记者,请先做人。”
有网友说,“真正虚伪的女魔头,作为一个报道过强奸案、言辞犀利正义的‘记者’,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就下野了,简直是对新闻媒体人职业的侮辱!”
此外,还有不少网友发表了“垃圾记者”、“值得南方系培养”等评论。
网友@吴晓燕表示,“当今天的新闻系学生还抱着用真理改变世界的理想时,混乱的新闻媒体行业一次次遭受重大打击。题方一次次展现道德下限,部分从业者逐利,一个个独立客观的传播者逐利,为各种利益掩盖真相。期待真相和理性的大众怎么会相信这样的媒体?”
同时指出,应理性对待程的记者身份。清华大学新闻学院的尹红教授在微博上说:“这种把某人的道德问题和对一个组织的评价混为一谈的习惯是非常不好的。”
李思攀也在自己的微博中写道:“我不同意你把这件事和南巡署联系起来。我本人出生在南方,我的南方同事大多站在这次事件的受害者一边。正是这所南方的大学培养了我们新闻是社会公共工具的观念,事件中的肇事者遭到了绝大多数南方同事的唾弃。我相信,报纸有责任做出正确的选择,并向社会解释。”
网友@醉栗子说:“作为一个曾经的新闻系学生,很庆幸自己没有踏进喉咙!实习的时候遇到几个所谓的“前辈”,他们的所作所为真的很恶心!我相信记者团队和新闻团队中有很多值得尊敬的人!但我不得不说,一个人渣比一百个先进个人有更大的影响力!”
一些公众舆论出了问题:质疑受害者
此外,一些人询问了受害者肖辉。
@新媒体女性发表的文章题为《我都没意识到是强奸》|专访性侵报社实习生的男记者。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受害者小惠是一个胆小内向的女孩,曾多次寻求帮助和逃离危险。然而,因为她害怕她的老师,认为她是一个熟人,她没能逃脱。
有网友在这篇文章下评论说,受害者“太傻了”。网友@kiki_charlotte说,“我真的不理解小女孩的心理。如果我是你,我绝不会和他一起进去!进去意味着什么太清楚了!可能是怕得罪导师,不好好工作吧!但同样是揭发他,你可以偷拍,可以录音,也可以揭发他,那你受伤了为什么还要揭发他!太贵了!社会是危险的!女孩子心长!”
网友@余说:“我不是直男癌,也不是直女癌,但是看了之后,觉得很生气。第一,我无法控制动物的欲望,第二,我无法控制这个女孩。有机会逃跑为什么要上去?自我保护意识真的很弱。他是这样的野兽。如果没有身份证,可以再办一次,但会毁了一辈子...性格有点弱。这真的令人心碎,很可能就是这种生气的感觉。”
有网友反驳,“受害者没有安全意识,但重点应该是记者强奸了一名女子?因为没有安全感就活该被强奸吗?受害者是否对犯罪者感到困惑?”很多网友说了一句话,“强奸案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强奸犯!”
作家@李写意评论道,“家长、学校、社会不教女生分辨界定什么是性侵,不教如何面对好色之徒和偷拍,不教如何面对强奸保护自己和共存;不教如何正确处理猥亵;如果不在公共场所传播侵权行为,公众应该如何谴责和保留证据...社会上好像没有这种东西。遇有不测,谴责受害女孩不爱自己!我呸”。
然而,关于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公众意见很少。
在接受福克斯媒体采访时,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奇和邹新文表示,“中国的刑法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方面非常全面。在强奸案件中,受害者有两种途径在事件发生后寻求法律救济。一方面,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告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3至10年监禁有两个等级;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强奸罪是性犯罪,很多女性被害人为了照顾自己的名誉而选择隐忍,所以被告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被害人首先要及时报案,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固定侵权证据。比如暴力造成的伤害、体液、从衣服上提取的DNA、犯罪现场的痕迹等。经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中保护生命、健康、名誉等权益的赔偿依据和标准,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陈奇律师解释说,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主张赔偿,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不支持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项目。二是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先刑原则,刑事案件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后,民事部分由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
“就强奸罪中的被害人而言,在被告人施暴的过程中,被害人饱受精神身体的双重侵害,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应该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立法的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法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建议被害人单独走民事诉讼,这样对于被害人的赔偿更全面。”邹新文律师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