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结婚7年后,广西藤县廖女士的丈夫因白血病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两个停车位。然而,丈夫去世后,从未见过廖女士的陈某女士宣布她是陈果的妻子。
在过去的三年里,廖女士的所有诉讼都以失败告终。她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失去了丈夫,在法律关系上也完全否定了丈夫七年的婚姻。除了亏损,名下还有一部分房产。
“明明是两个不同的人,为什么是一个人?”廖女士一直在想:“他活着的时候,我是他的妻子。去世后,其他人成了他的妻子。”目前,廖女士再次委托律师继续对其丈夫提起诉讼。
广西藤县大黎镇理答村,“郭庆森”与“郭琛”户籍所在地 广西藤县大沥镇利达村,注册地为“郭庆森”“陈果”
丈夫因病去世后的“更多”妻子
2016年8月14日,陈果因白血病去世。很快,廖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一名叫梅的女子向广西藤县法院提起诉讼,称的本名为郭庆森,1982年前后与自己登记结婚,未办理离婚手续,请求法院认定廖女士与的婚姻无效。此时,廖女士已与同居16年,登记结婚7年,并生下一女。
然而,至于陈某姐姐所说的“登记结婚”,民政部门并没有找到文件。根据广西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下达的指令,“查阅大理镇民政办移交的婚姻档案,1986年以前没有档案,无法查询”。可以查询和廖女士的登记记录。
廖女士介绍说,她在2000年的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陈果。后来,陈果开始追求自己。两人在一起后,2003年生下女儿,2009年在滕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根据婚姻登记资料,他们登记时的个人状况是廖女士离婚,未婚。
廖女士说,当她和陈果在一起时,陈果的经济状况非常一般,她“没有钱”。女儿出生后,他们在广东中山的一家家具厂一起工作了很多年。后来,她的丈夫陈果和别人合伙做了一段时间的玉石生意。之后,陈果身体不好,患上了白血病,最终于2016年8月14日去世。“从意识到他最终因病去世,我一直在身边。”
面对起诉,廖女士表示,在与郭威相处的这些年里,郭威从未提起过陈某姐姐的名字,她也不知道陈某姐姐的存在。“我认识他的时候,他叫郭威,是陈某的妹妹。直到他死了才出现。”
不过,廖女士也提到,和在一起时,提到她之前交往过几个女朋友,“但没有提到姐姐”。另一次涉及丈夫过去的是一个男孩郭某玉的出现,他来找父亲。“我问郭某玉你爸爸是谁,他说我老公是。我还问我老公这个孩子怎么了。他说这都是以前的事了,很长一段时间都与此无关。”
七年的婚姻被宣告无效
身份证的现实表明,“陈果”和“郭庆森”是两个不同的人,名字不同,身份证号码也不同。唯一的交集是他们的户籍在广西藤县大沥镇丽达村邦祥组。廖女士介绍,她嫁给后,也于2010年将户籍迁入丽达村,在村里住了一段时间,之后多次回村。
当地滕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根据记者的案卷,在法庭上,陈某出具了“陈果”和“郭庆森”的多份身份证件,证明陈果持有两套身份。同时,她出具了滕县公证处关于她与郭庆森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村委会出具的“陈果”与“郭庆森”为同一人的证明,郭庆森的弟弟妹妹出庭作证。
村委会出具的郭琛与郭庆森为同一人的证明 村委会出具的陈果与郭庆森为同一人的证明
同时,陈某修女还向法院提供了公安机关1990年和1996年的户籍档案。据档案记载,陈某的妹妹曾用“陈秋梅”这个名字作为“郭庆森”的妻子,并有过生子记录。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陈某的姐姐在1982年前后以陈秋梅的名义嫁给了郭庆森。虽然无法证明结婚证,但陈秋梅的户籍在郭庆森家,她以夫妻名义与郭庆森生活在一起,生了三个女儿一个儿子。他们属于事实婚姻。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梅与郭庆森通过诉讼或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
此外,裁判文书还显示,郭庆森于1998年以的名义申请了新的身份证,与廖女士长期共同生活后,于2009年6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文件核实及证人证言,陈果系郭庆森,郭庆森以欺骗手段实际以的名义与廖女士登记结婚,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构成重婚,婚姻无效。
廖女士不接受这个结果。她认为陈某的丈夫可能确实是“郭庆森”,但不是“陈果”。他们不是同一个人,也不认识陈某姐姐提交的很多证据。“如果陈果是她的丈夫,为什么不在他活着的时候主张权利,而是等着别人死去呢?”
然而,廖女士在随后两年的两次上诉中均被驳回,梧州中院和广西高院均维持一审判决。因此,在法律关系方面,廖女士失去了与陈果7年的婚姻关系。
许多诉讼都失败了
婚姻关系的无效只是廖女士“失去”的开始。随后,陈某姐姐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要求归还廖女士名下的一处房产和两个停车位。
陈某姐姐起诉称,她与陈果婚后共同生活,双方不同意其取得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归对方所有,故陈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与廖女士共同生活期间,捐赠的财产应予返还。
廖女士名下的房产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潭州镇。据她介绍,这套房产是2003年购买的。由于房源问题,是以郭威的名义买的。“当时,买这所房子的钱都是我出的。他当时没钱。”廖女士说,2013年,由于陈果情况不稳定,加上购房价格的事实,陈果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将该房产的全部份额改为自己的名下。
从廖女士提交产权变更时向国土局提交的各种申请材料来看,在申请中表示,她自愿“将房产的全部份额变更给了其妻子廖女士”,在另一份“协议”中,也这样表示。
该案在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上一次婚姻诉讼的生效判决,与郭庆森为同一人,与廖女士的婚姻关系无效,二人为同居关系。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廖女士在与同居期间知道对方与姐姐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廖女士与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存在赠与与被赠与的关系。
此外,在廖女士生前并未与她分割涉案财产份额。法院认为廖女士名下的财产应与陈果平分,每人分得一半。陈果的一半份额被视为与陈某姐姐的共同财产,陈某姐姐应占有这部分的一半。
最后,法院裁定廖女士名下四分之一的财产应转移到梅名下。
民政部门档案无法查询到陈某妹与郭庆森婚姻登记情况 民政部门档案找不到梅与郭庆森的婚姻登记
“我为什么要给她分我自己买的房子?陈某姐姐从来没有出现过。”廖女士说。然而,和婚姻诉讼一样,廖女士随后关于房子和停车位的上诉也被驳回。
“既然婚姻无效,我就不是陈果的妻子。陈某的妹妹生病这么多年,她在哪里?她履行了妻子的义务吗?”廖女士再次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梅支付她为多年的医疗和债务费用。
在起诉书中,廖女士提到,丈夫患病多年期间,她一共花费了53万元医疗费和19万元护理费。此外,丈夫去世后,丧葬费2.2万元,债务23万元,共计97万余元。
然而,廖女士的诉讼失败了。法院基于对前次婚姻及财产诉讼的判决,认为廖女士与同居期间,财产混乱,其照顾行为是基于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和共同利益。
“陈果”是郭庆森吗?
这起“斗夫案”最大的焦点是“陈果”和“郭庆森”是否是同一个人。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大沥镇丽达村,走访了“”“郭庆森”“廖女士”“陈某姐姐”。
在利达村,很多村民告诉记者,他们不熟悉陈果,但村里确实有郭庆森,但他已经多年没有在村里住了。村民们表示,郭庆森是否改名为陈果尚不清楚。“我们都叫他‘梅清’。”一个村名的介绍。
另一位和“郭庆森”一起长大、一起上学的村民郭先生说,郭庆森上学结婚时叫“郭庆森”,妻子叫陈秋梅。近年来,“郭威”和廖女士回村时,郭先生也称之为“梅清”。“不知道他是不是改名为郭威了。”据说“郭庆森”和“陈果”既是“姐妹庆典”,又是“同一个人”
记者还在村里见到了郭庆森之前在法庭上作证的弟弟妹妹。
据他的弟弟郭立德说,郭庆森是他的大哥,陈某的妹妹是他的大姐。她在20世纪80年代登记结婚,当时她参加了一场宴会,从未离婚。郭立德说,她的大哥通过一些非法途径拿到了新的身份证,并把她的名字改成了陈果。后来她带廖女士回村,但家人不认识她。“他换的身份证号是1965年9月出生的,我是1965年11月出生的。我妈不可能两个月生两个孩子。”
郭立德还表示,自己也在广东工作生活。多年来,郭庆森一直与自己保持联系,多次在家打球。“不管名字怎么改,都是孤家寡人。”
廖女士持有的郭琛此前身份证 廖女士持有的郭伟以前的身份证
郭锦森的姐姐郭说,郭青森在和姐姐结婚后,大哥先去广东打工,大嫂在村里照顾孩子,一直到小学毕业,然后去广东和大哥住在一起。但与此同时,廖女士出现了,争夺她的大哥,后来改了名字。“廖女士之前在我大哥的工厂,不可能知道她大哥的婚姻情况。”
郭还说,他和大哥保持联系。“他最后需要骨髓,我们家去配了。”由于“郭庆森”和“陈果”的名字不同,郭陈颖说他不知道大哥什么时候改的名字,一直叫大哥。
对于上述弟弟妹妹的说法,廖女士表示,她确实去过他在广东的家,“但他们没怎么注意我们,把你留在了那里。丈夫的说法是称对方为同乡。”
我儿子知道他父亲改了名字
廖女士认为,如果说“陈果”是“郭庆森”,那么“陈果”死后为什么会出现陈某姐姐呢?“当陈果生病需要支付时,她并不主张自己的婚姻,她死的时候出现是为了索要财产。我负债累累怎么办?”廖女士说。
对于这一说法,郭庆森的姐姐郭表示,一方面身体不好,另一方面如果构成重婚,家人也不想“送他进去”。“主要原因是廖女士太过分了。”郭说,在大哥去世前和葬礼上,廖女士的一些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她制造了很大的噪音,发表了可怕的讲话。
陈某的小儿子郭某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与“郭威”接触多年。“有时我会在家待一两天,有时我会和他一起旅行。”他说,她去他家的时候,廖女士也在,但她平时不怎么和廖女士说话,她的名字叫“陈果”,意思是“爸爸”。
郭某宇介绍,父亲虽然和别人住在一起,“是大人之间的事”,但母亲和父亲郭庆森已经十几年没有联系了,他们都是通过自己的中转了解到父亲的。
郭某玉介绍,她知道父亲的名字由郭庆森改为陈果,但她只觉得只是一个不经意的改名,与廖女士的关系只是同居关系。直到他拿到户口簿等证件后,廖女士才送回村里为陈果办理医疗保险,他才知道他们已经结婚了。郭某玉认为,父亲去世后,母亲和自己也应该分得一份财产。
至于廖女士和的户口簿等证件,廖女士表示,原本是寄回村上报销医药费的,但收件人蒋某某直接交给了郭庆森的母亲,后来经过姐姐公证。他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村委会和蒋某某,但最终败诉。
记者在陈某姐姐向当地滕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时获得的公证笔录显示,陈某姐姐表示,“廖女士想占有郭威的全部遗产,想起诉我应得的部分遗产。”他是陈果的妻子。
随后,公证处对陈某姐姐与陈果的亲属关系进行了公证确认。在亲属关系的描述中,“陈某姐姐是陈果的妻子,陈果是陈某姐姐的丈夫”。公证材料中涉及多人的调查笔录和村委会出具的“陈果”“郭庆森”一人的证明。
公证处公证陈某妹与郭琛的亲属关系 公证处公证了陈某姐姐和陈果之间的亲属关系
记者试图亲自联系陈某修女,但接完电话后,她的家人说他们不想再谈了,他们不想再被打扰。
证书签发人:他告诉我我改了名字
在廖女士的婚姻案件中,村委会出具的“陈果”和“郭庆森”是同一个人的证明被用作法庭证据。这个证据也是廖女士质疑最多的证据之一。“村委会不是派出所。为什么他们能证明他们是同一个人,法院采纳了?”
本村委会证明于2016年8月25日出具,用以证明郭庆森与陈果为同一人。证件显示,前者身份证号为452***80911423,于1982年5月登记在大理镇丽达村邦祥组,后郭庆森因个人原因于1998年11月20日以陈果身份入户,身份证号为452***96509114270。由蒋某某办理。
红星新闻记者在利达村找到了经理蒋某某。蒋某某说,他是郭庆森的邻居,结婚生子后就认识了郭庆森。后来,郭庆森和妻子陈某外出打工,回到了少村。郭庆森和廖女士一起回村,曾经在村里住过一段时间。蒋某某介绍,回到村里后,郭庆森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了郭威。“我们村里有一个人和他的名字同名。我还开玩笑说,‘你是怎么给一个死人改名字的?’"
至于郭伟和廖女士的关系,姜某某说是只断不续。“我们对别人的事没什么话说。”
在廖女士出具的部分证据中,加盖村委会印章的其他证明的描述中明确表示,廖女士和是夫妻,曾经在村里生活过,他们的孩子在村里上学,该证明是在上述证明之后出具的。显然,同一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存在矛盾。
村委会出具的廖女士与郭琛登记结婚并回村生活的证明 村委会出具的廖女士与登记结婚并回村居住的证明
对此,姜某某表示,他只办理了前一张证件,后一张证件里还有其他人。记者找到了另一位出具证明的当事人,但他不再在村委会任职,也没有回复记者的提问。
那么,在没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为何不向公安机关调查这一关键问题,对廖女士进行讯问呢?记者先后找到一审和二审法院,但法院都没有回复。
已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认为,在廖女士一案中,原审被告及法院审理在证明“郭威”“郭庆森”是否为一人时提交的证据并非来自人口户籍管理部门。证据,“即使陈某姐姐提交了村委会和公证处的证明,并且有人出庭,从证据效力来看也不够权威。”
“从法律关系来看,如果两个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不一样,就应该是两个人。除非有户籍管理部门能够核实两者户籍档案的交叉或变更记录。”王说,“如果不是一个人,廖女士涉及的所有诉讼的关键节点都可以解决。”目前,她已接受廖女士的委托,向检察院申请对此案进行监督。
红星新闻记者杜玉泉摄影报道
编辑俞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