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院里,两个人发生了争执,老人王成被人带下来摔伤致残。令人惊讶的是,让他失望的是罗星,一个在养老院住了十年的三级智力残疾的年轻人...为什么养老院接纳年轻人?谁应该为老人的损失买单?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最终判决王成的损失60%由养老院承担,30%由罗星及其父亲承担,10%由王成本人承担。
老人在与残疾青年的冲突中受伤
83岁的王成和38岁的罗星都长期居住在上海的一家养老院,这家养老院为王成和罗星提供生活、护理和护理服务。罗星不属于老年人,一年四季都不能一个人坐轮椅。除了能自己吃饭,他还要靠护工,身体残疾,智力残疾。
2019年7月11日,王成与罗星在养老院走廊发生口角。激动的罗星从轮椅上站起来,想要揍王成,却不小心把王成打倒在地,王成受伤了。经鉴定,王成多处骨折,分别评定为8级伤残和10级伤残。
据王成介绍,罗星受父亲华洛委托,在养老院照顾他。罗星犯了侵权行为。养老院是实际的监护人,华洛是名义上的监护人。三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成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罗星、华洛及养老院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3万余元。
一审:养老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次事件中应具备一定的受处罚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罗星行为能力有限,其行为直接导致王成受伤。因此,华洛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罗星长期居住在养老院,因此养老院存在过失,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成对事故也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和过错,但过错不大。
经核实,王成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21.7万余元。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养老院收费及事故情况,判决养老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罗星、华洛承担30%的赔偿责任,6万余元;王成承担10%的损失。此外,王成要求罗星、华洛及养老院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养老院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养老院自愿接受,未履行监管义务
养老院上诉称不是罗星的监护人,对罗星没有监护义务。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是护理,不是监督。
王成辩称,行为能力有限的罗星因在养老院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住进养老院,养老院护理人员未能及时制止纠纷,应承担责任。罗星、华洛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罗星行为直接伤害王成的事实,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罗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老年人。但养老院明知罗星有精神残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其法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提供相应的监护和照顾,仍通过签订所谓的《养老服务合同》让罗星留在养老院,与王成等其他老人长期生活在养老院,未采取包括防止与养老院老人密切接触在内的适当预防措施。罗星与王成接触时发生口角,护士未能及时制止。因此,王成受伤造成的损害,养老院是难辞其咎的。
华洛是罗星的法定监护人。虽然本案当事人对抚养权是否已经转移存在争议,但罗星实际上已经在养老院照顾了很长时间。养老院未采取针对性的维修措施,未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对本案的纠纷和损害赔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分析确认,因管理疏漏造成的赔偿责任,养老院应承担60%,并无不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翟从海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对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监护人的职责是监督被监护人,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华洛是名义上的监护人,但养老院仍然接受罗星的入住,即使他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力有限。未尽到合理监督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翟从海法官提醒,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护理标准与老年人不同,需要在有专业人员且符合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没有相关资质的养老院不应该接纳这种能力有限的人。即使养老康复机构具备救治能力有限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资质,也要将老年人和精神障碍患者分开管理,避免两类人接触,确保安全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