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随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详细解读

栏目:教育 2021-10-12 09:49:49
分享到: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提出,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必须无条件接受落户所在社区的接纳。推动农业人口等常住人口向城镇转移落户,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

力争到2025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你对城市落户政策的主要关注点是什么?!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解读

对意见的详细解释

让我们来看看

一个

农业转移人口定居在县、市区或城镇常住的

所需材料

除申请落户、身份证和户口簿外,还应根据落户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购房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证》落户,未出具产权证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落户。

租房落户: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房屋所有人协议落户承诺书或协议;或落户当地社区集体户。

搬迁安置:有亲属关系的家庭,凭亲属关系证明和本人同意落户说明。

就业、就业、人才落户:就业人员可凭单位介绍信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凭劳动合同在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符合我市人才认定标准的,可按照自己的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权”保障

“三权”主要是指依法不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征地补偿权和农民补贴受益权。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登记证》

程序和权利保护

办理《转移备案证明》分三步走:“个人申请、村级年中报告、镇街审核、县级备案”

个人申请:定居城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办理户籍转移后提交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通过后,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表》,村委会汇总后报镇审查。

镇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县级农业农村局收到镇上的审批表后,会对申请备案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备案进行审批。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备案证明》后,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享有与原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消除落户后顾之忧,享受市民和农民的双重待遇。

陪伴儿童的教育

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随迁地,在城镇、县城中小学平等接受服务范围内,坚持以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按居住地就近入学,充分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住房保障

在农业转移人口中,有用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基本医疗卫生保障

已落户农业转移的居民有用人单位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就业技能、创业培训、社会保障

1、就业困难的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2.一次性启动补贴。在我市自主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每人2000-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大学毕业生可以申请房租和水电补贴创业。5年内毕业并在随州创业成功的大学生,可申请房租和水电补贴,享受创业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在我市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担保贷款。对于合伙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捆绑”贷款可实行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

5、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在失业、灵活就业状态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就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6.社保: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作为个体户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将为其稳定就业办理参保手续;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也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待遇。

生命安全和援助

1.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制度:进城落户的居民因失业、患病等原因生活困难,符合相关规定的,将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给予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25-636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1050-1272元/人/月。

2.高龄津贴,80至99岁,每人每年36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

3.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城镇低保户80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城镇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残疾人、痴呆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附件:意见全文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红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深化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的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创造条件推进常住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有劳动能力、在城镇稳定生活的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基本原则

——政策驱动,大力推进。积极调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进程。优先解决存量,不断扩大增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城镇落户。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面。创新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的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使其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加强激励措施,促进定居。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激励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现有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

工作目标。

构建功能齐全、权责明确、规范科学、保障有力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服务体系。2020年,全市实现3.8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

到2025年,全面建立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50%左右。

二、主要任务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落户。

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良好服务”的原则,对于在我市城镇落户的人员,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社区必须无条件接受落户。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现代文明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中的适应性,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

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居住证制度覆盖所有未在城镇落户的常住居民,简化已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再办理流程。

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登记人口同等的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就业、公共教育、卫生、公共文化、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鼓励居住证持有人在城镇落户。

健全完善实际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人口数据库信息,逐步完善公安、人社部门、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单位人口信息在人口数据库中的统一采集、比对和整合,形成高质量的人口信息,促进人口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平台共享,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共享体系和机制。

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

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应当纳入县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

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优先、公办中小学优先”的原则,建立凭居住证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各县市中小学将在服务范围内平等接受随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充分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结合农业转移人口分布和城市发展,编制市县两级中小学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数量,科学均衡配备教师,充分满足随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儿童的入学需求。

构建全市各级统一的教育信息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

农业转移人口将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服务。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大力实施农业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校企合作,建设一批农业转移劳动力培训基地。

实施农业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政府补贴项目。

支持企业开展以新录用青年职工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将大部分在职农业转岗劳动者从普通工升级为新技师。

支持农业转移劳动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需求。

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为主要抓手,建立住房购租结合、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以市场满足多层次需求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个体工商户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大力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支持专业企业、物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开展租赁业务。

落实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业转移人口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

完善和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商品房库存。

鼓励和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购房。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分类,明确了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

政府承担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保障性住房和市政设施等公共成本。同时统筹使用资金,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提升社区服务能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

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对农村转移劳动者和城镇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加大对职工技能培训的投入,依法为农业转移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业转移劳动力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增强融入城镇社会的能力。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和规模、不同地区、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成本差异等情况,动态调整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对落户社区给予政策激励。

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长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倾斜。

加强监测检查,定期公布常住人口和登记人口城镇化率,准确快速反映当地指标变化情况。

保留和维护农村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

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其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明,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集体经济权益。

部分家庭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将继续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个人转移备案证明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集体经济权益。

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政策规定,逐步实现成员集体产权和收入分配权与户籍变更脱钩。

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

农业人口在城镇落户转移后,农业扶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将继续保留。

具有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

三是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长伦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吴丕华任副组长,副市长熊震、李国寿、郑骁锋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推进,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政策、分解任务、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出台扶持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和本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合力,在人口、土地、资金、住房、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政策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完善全面放开户籍限制的相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的财政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业转移人口成本核算和资金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和完善政策法规,保障随农业转移人口流动的儿童受教育权;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方式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劳动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增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的政策,完善城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农村承包地退出处置利用办法、“村改居”资产重组实施办法;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政策。

作为负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标任务。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新政策、新措施,深入讲解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点群体,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020年10月12日

编辑:许向红

制片人:刘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