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六步法

栏目:国内 2021-10-12 2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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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六步法

治安调解是一项复杂的执法活动,“在方圆组织严密、自成一体”。基层民警要善于从稳情绪、探实际、巧引导、勤促平安、提方案、签协议六个方面进行治安调解,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制度价值。

第一步:稳定情绪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经常零星发生,事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往往非常强烈。

就被侵权人而言,对行为人造成的伤害往往具有一定的报复心理。很多情况下,报案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严惩违法者,发泄被“欺负”的不满。对行为人危害的认识需要一个心理适应期,接受公安调解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俗话说:“一巴掌拍不响。”在很多治安案件中,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对于行为人来说,其“合理打人”、“合理伤人”的惯性思维也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调整。

开展治安调解,需要民警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敌意,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对于被侵权人,警方应当对其所受伤害表示同情,展现我国公安机关秉公执法的决心和态度,拉近警方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从而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要对双方保持敏感,公开公安调解程序,让当事人自愿选择公安调解程序办案。

第二步:探底

当事人自愿选择治安调解办案时,民警要及时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找准调解重点。

在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诉求大多属于非理性诉求。如部分被侵权人持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心理,要求通过对等报复的方式实现诉求;部分当事人虽未受重伤,但可能要求巨额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当事人可能因受到侵害而要求对方赔偿经营损失等间接损失;有些侵权人虽然同意调解,但不愿意向被侵权人支付赔偿,甚至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因此,民警有必要从态度上软化双方立场,避免情绪激动,激化矛盾,督促双方拿出诚意,切实解决矛盾,探索双方最大调解底线,找到调解重点,让当事人明确各自的调解要求,帮助民警找到问题症结,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在执法实践中,面对当事人的非理性诉求,部分办案民警冲动行事,不善于发现问题焦点,影响了治安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基层民警要善于理性执法,通过理性法治教育,了解当事人对治安调解的态度。

第三步:巧妙引导

在当事人的调解诉求夹杂着非理性诉求的情况下,尤其是被侵权方为了惩罚侵权人而提出各种不切实际甚至违法的赔偿诉求时,警方有必要结合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医院诊断证明、医院支付票据、法律标准等证据,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为缩小当事人之间的调解鸿沟奠定基础。

例如,在一起杨某殴打邱某某案的调解中,杨某因琐事殴打邱某某,致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在警方组织的调解过程中,杨某某对殴打邱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邱某某的伤势已恢复。

但在调解中,邱某某的冤情并未消失,他要求杨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还要求杨某某赔偿其整容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20万元。杨的认错和赔偿态度比较好。民警耐心细致地向被侵权人讲解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后,被侵权人邱某某主动放弃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在治安调解过程中,警察不能否定当事人的所有诉求。他们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巧妙地引导当事人根据记载的证据和法律标准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教育违法行为人认真悔过,主动知错赔礼道歉,取得被侵权人的让步。

第四步:努力促进和平

这是治安调解的核心环节。俗话说:“宁为玉碎,不为玉碎。”治安调解符合人民群众“和为贵”的思想传统,通过治安调解过程处理案件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和社会。

治安调解不收费,可以减轻“诉讼疲劳”,及时获得民事赔偿,有利于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对于违法者,可以免于“牢狱之灾”,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免于限制人身自由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社会来说,有利于增加和谐因素,尽快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办案单位来说,可以节省办案成本。

基于治安调解的巨大社会效益,民警应尽力调解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案件。调解中,首先要解决案件当事人的思想“结”,通过安抚引导鼓励被侵权人理解侵权人,通过批评教育督促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被侵权人,从而拉近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其次,要区分当事人在调解中各自的责任。公安调解绝不是让违法者逃避处罚。在调解中,违法行为人应当真诚地认识到自己在违法行为中的错误,并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积极承担民事责任。

免除行政处罚责任是对承认错误、减少社会风险的一种“奖励”。要避免“赔钱了事”的不良心理,就要通过治安调解让违法者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第三,调解要体现公平正义。有的案件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起负有过错,事发后不持正确态度,长期住院,甚至治疗与案件无关的疾病,花费巨额医疗费,然后在调解中提出巨额赔偿要求。

从公平执法的原则出发,办案民警在被依法解释给被侵权人后仍不放弃高额赔偿的,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应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处罚。最后,要善于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态度上软化双方立场,避免情绪激动、激化矛盾,督促双方拿出诚意,切实解决问题。

第五步:提出计划

中国人讲究中庸之道。在赔偿金额与当事人赔偿项目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民警应根据纠纷事实,以公正、妥协的态度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通过说理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了解调解人的意图,最终促进矛盾的化解。

当当事人对警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感到兴奋时,应采取缓兵之计,待当事人冷静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和解。治安调解要讲求效率,不是为了调解,而是严格依法进行,调解方案要切实可行、可执行。

第六步:签署协议

治安调解的“积极结果”是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方案达成共识时,要引导当事人及时签订调解协议,让当事人和在场人员及时签字,及时固定调解结果。同时,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防止调解协议成为“法律白条”。

能立即执行的要尽量立即执行,不能立即执行的要限时或分阶段执行。办案民警应继续跟踪协议执行情况,直至督促其完成执行,案件真正了结,协议永远不签。

在创建“乔峰式派出所”的实践中,基层民警要充分发挥治安调解作用,理性文明执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治安调解,不仅能体现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还能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