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蜗牛娜发了一篇关于手语电影的解读是否侵权的文章。事实证明,这种公益行为仍在侵权。
既然单纯携带电影进行编辑讲解或者用手语“说话”都是侵权行为,那么利用浏览器提供的网页上录制视频的功能将录制的视频分享给其他平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为了保证网民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付费观看影视作品,各大视频网站都采取了一些措施,防止影视作品被复制下载。因此,一些浏览器推出了这种录屏服务,并给出了“分享收益”的好处,让一些人可以使用这个功能来分享。
也许浏览器运营商觉得即使共享者被起诉侵权,也不会受到指责。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整个行业不应该混淆吗?
前段时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受理了一起浏览器提供“录屏+分享”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360浏览器提供了“边录边播、一键分享”的功能,并明确提醒网络用户,在指定平台上分享可以赚取收益。因此,爱奇艺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奇虎公司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一审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支持爱奇艺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然而,奇虎拒绝受理此案,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奇虎公司主张“录屏+分享”为网络技术服务,不针对包括爱奇艺公司在内的视频网站,属于“技术中立”,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奇艺公司认为,奇虎的行为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用户、流量和广告收入损失,一审法院正确认定涉案行为为不正当竞争。
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技术中立或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仍需等待本案二审的判决结果。
要问蜗牛娜对这个案子的感受,肯定是支持爱奇艺起诉360的。
因为360浏览器提供的这个录屏+分享功能,让一些没有版权意识,不明白“禁止未经授权转载”是什么意思的用户和商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而提供这个功能的360也可以通过这种非法手段获利,拦截属于爱奇艺的流量。
再想想之前发生的一系列盗版视频事件。一些未经授权输出视频的平台只是360指定的平台吗?
总之,360浏览器的录屏+分享功能,不仅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利益,也影响了大部分制作原创视频的人。
蜗牛建议360注意版权问题,不要让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渠道给那些享有独播权的平台和认真创作视频的作者带来麻烦。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分享都是侵权。如果用户只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那么简单地录制屏幕并使用别人的作品就不算侵权。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形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可以使用作品,但是应当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为了介绍或评论一部作品或解释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了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政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者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演讲,但作者声明不准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翻译、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但不得发表;
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执行公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目的,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美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的以中文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
以阅读障碍患者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他们提供出版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可见,即使是用户自己也需要注意版权的使用,不能认为屏幕录制+分享功能纯粹是平台的错,与自己无关。事实上,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版权。而违反著作权法后,除了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无害化销毁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编辑和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规避或者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音像制品等权利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作或者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
从国家到企业再到个人,只要大家一起撑起版权“保护伞”,让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版权的好风尚流行起来,那么更多优质的文艺作品和优秀的文化企业就会在我们身边涌现,所有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也会更加丰富多彩,那么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也一定能够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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