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提取的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72,283.5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某通过联系“总指挥”网络,获得在色情直播网站充值虚拟金币的代理权限。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按固定兑换比例向“总司令”购买该网站虚拟金币。然后根据不同的充值比例,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为色情直播网站平台的观众提供人民币和虚拟金币的兑换服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协助被告人何某某销售虚拟金币,并提供个人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户用于收取观众购买的金币并支付网上购买的金币。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以不同汇率买卖虚拟金币赚取差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2,283.5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他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收回部分非法所得,应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可以对他适用缓刑。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霞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