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浙江省杭州市。
案例:2020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关于周某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周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多年,李某某曾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律委员会书记、监事会主席,具有一般证券业务资格。2015年4月13日,周某某在李某某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公司总部,填写开户申请表。4月14日,周某某向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汇款3000万元。
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李某某频繁在周某某期货账户操作交易。周期货账户期末权益5月19日为2215万元,6月29日为4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70%,即约1928万元,相应利息及部分诉讼费用。
来源:中国网财经
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委托证券从业人员或非证券从业人员代为买卖股票的情形很多。通常,委托人会与受托人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如“股票交易合同”、“投资合作合同”和“财务管理协议”。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化名、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根据该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代为买卖股票,将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也是无效的。本案中,周某某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李某某作为投资人,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投资期货。从《密码告知确认函》中,大致可以推断出投资人李某某可能委托周某某为其客户进行期货投机,但这一点在之前的文章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但周某某作为证券公司员工,无权接受李某某的委托进行期货投机。退一万步说,即使李某某委托周某某代为炒期货,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相应的权益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周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法律禁止其代表客户进行期货投机,周某某应按不当得利返还李某某的本金及平时收入。更有甚者,从案件中可以看出,周某某未经投资人李某某同意,擅自更改投资人李某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导致投资人李某某客观上无法自行控制期货账户。周某某有明显过错,应当对投资人李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这样,法院判决周某某一点也不冤枉。
资深律师王洋 高级律师汪洋
证券、股票、期货等。,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具有风险性,因此必须谨慎对待,不能委托证券从业人员进行投资。投资金额过大的,在订立委托投资合同前必须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签订担保条款导致整个委托投资合同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应委托律师介入,控制相关风险。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需要约定争议管辖法院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就能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纠纷发生后能及时、高效、便捷地通过司法途径止损维权。
律师:以保卫国家来保卫国家!有委屈,马上倾诉!只要不绝望,总有希望!法律之名,不义必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