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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来源】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北京大学法宝司法案例库国内“首案”刑事案例汇编 | 法宝案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领域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这些案件在犯罪构成上各有特点,给法律实践带来挑战。作为类似纠纷的先例判决,“首案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本期由北京大学法宝编撰全国14起刑事案件第一案,案件转载如下,供参考。1.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案——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案由】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宝引证码】CLI.C.93907523本案中,法官在认定“反爬虫”机制为与用户身份信息认证机制处于同一状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措施上取得突破,将针对“反爬虫”措施的常见技术行为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这实际上相当于在数据流通领域创造了新的规则,对规范数据流通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2.全国首例“花呗套现非法经营”案——杜某狮非法经营案重庆0105刑初817号【案由】非法经营罪【审判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法宝引证码】CLI.C.10259924根据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直接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支付给淘宝用户并从中获利,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3.“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案由】非法经营罪【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CLI . c . 20060 . 383838333606本案“刷单炒信”行为即发布虚假好评的行为虽系在淘宝网上最终完成,但行为人创建炒信平台,为炒信双方搭建联系渠道,并组织淘宝卖家通过该平台发布、传播炒信信息,引导部分淘宝卖家在淘宝网上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并以此牟利。其主观上明显具有在淘宝网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且系犯意的提出、引发者,客观上由平台会员即淘宝卖家实施完成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规定的“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五河县检察院诉董、董莫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案由】污染环境罪法宝引用代码19897 . 199999999997五河县检察院立案后,鉴于蚌埠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安徽省检察院批复同意,五河县检察院正式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案是全国第一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它开启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丰富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类型。5.国内首例“交通劫持”案——傅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浦刑初字第1460号【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宝引用代码】CLI。C.9813677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形有三种: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认定后果严重的主要依据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的大小。6.国内首例“职业造假者被判敲诈勒索罪”——臧墨平敲诈勒索案【案号】海刑初字第738号【案由】敲诈勒索罪【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宝引用代码】CLI。C.2126897被告人曾多次参与打假,其对社会有益的正当行为应当受到肯定,但不应以此作为借口,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本案所涉保健品后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一定问题,但被告人以对此曝光为由要挟厂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7.首例“网络色情入刑”——何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案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审判庭】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法宝引证码】CLI.C.73205035借助互联网,演员利用网络服务商的免费主页空设置色情网站,从而发布淫秽图片、小说、电影。色情网站中的淫秽信息必须由行为人下载、复制、剪切、编辑后才能发布传播。行为人设置多个淫秽网站,发布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等吸引网络用户的行为,本质上是传播刑法禁止的淫秽物品的行为。8.全国首例“安乐死”案——陕西汉中夏某文安乐死案【案由】故意杀人罪【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宝引用代码】CLI。C.90064748被告人母亲身患绝症,痛苦不堪,被告人反复哀求医生进行安乐死,因此医生为绝症病人实施了安乐死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人无罪,但是,判决书中明确表明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剥夺公民生命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着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宣告两被告无罪;二审法院维持原判。9.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姚某云驾驶汽车危害公共安全案【案由】危害公共安全罪【审判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宝引证码】CLI.C.67337490当时此案在国内影响较大,是国内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云与其单位领导存在问题,未采取法律措施解决。他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然在天安门广场驾车冲入人群,造成5名无辜群众死亡,19人受伤。罪行严重,必须依法严惩。本案是全国法院首次将驾驶机动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具有示范意义。10.全国“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杭萧钢构案【案由】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宝引证码】CLI.C.67337500杭萧案被称为“中国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中国非内幕交易第一案”,备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投资者的密切关注。被告人作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公开前披露了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人民法院依法对杭萧案三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严厉打击证券犯罪的态度。11.福建首例“涉疫情盗窃防疫物资”案——肖某盗窃口罩案【案由】盗窃【审理法院】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法宝引用代码19930 . 999999999996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长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在预防、控制突发感染病疫情期间盗窃防疫物资,应依法从重处罚。12.上海首例“高空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判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宝引证码】CLI.C.93907520本案中,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从行为人的生活经历和常识出发,综合判断行为人对抛物地点、投掷特定物品、投掷时间、投掷高度等因素的认识,认定行为人具有实施相关犯罪的故意。同时,考虑投掷物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13.北京监察委“留置措施”第一案——李某挪用公款案安徽0403刑初42号【案由】强制猥亵、侮辱罪【审判庭】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法宝引证码】CLI.C.9778031在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公共场所的公共猥亵行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强制猥亵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为满足部分生活需要而工作、学习、娱乐、社交等的所有公共建筑、场所和设施的总称;第二,强制猥亵是否公开进行,所谓“公开”是指有多人在场或者在多人的视觉范围内。行为人多次在网吧内猥亵的行为空符合公共场所要求,但不符合“公共”要求,不构成公共场所猥亵情节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