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元庆像。资料图片 徐苑雕像。个人资料图片
近年来,报复案件频发,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争议焦点,这在中国古代并不少见。当代争论的焦点是正当防卫是否成立,而在古代则是用礼还是用法。当然,正当防卫也是礼的规范。讨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也是讨论如何做到情与法并重,与古代没有什么不同。唐初武侯时期,同州夏邑人许主动责备原县尉赵杀父报仇。这个案子怎么处理,朝臣们争论了多少,到了中唐又翻了一遍。文坛上的学者都卷入了这场论战,对复仇案件非常感兴趣,主要以陈子昂、柳宗元、韩愈为代表。现在,作者分析了争论了一百年的复仇案,并试图探究意见背后的政治态度。
初唐徐苑清复仇案的处理
《新唐书·孝友》简要记载了徐苑清的复仇案:“夏邑人徐苑被县尉赵世凯所杀,袁青改名为易家堡。很长一段时间,老师在帝国的建议下打开了亭子,袁青亲手杀死了它,并把自己囚禁起来当军官。虽然不到50字,但细节上还是有些疑惑:许袁青为何早早潜入岗位准备复仇?他的身份暂时无法检验,但他应该长期居住在霞浦,这是西部长安和东部洛阳之间唯一的地方。渭水南岸从长安到洛阳,交通复杂,公文送达,政务报告全靠它。赵,这位已经晋升为御史的县尉,绝对会有机会在县衙里过夜,所以许选择了在这里“等兔子”,等待机会。谏言是皇帝的耳目,选择在监察官下榻的地方手刃赵,似乎向皇帝表明,对作恶者的申冤不仅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发泄,而且可以视为对朝廷不作为的赤裸裸的挑衅行为。毕竟下关是北京重要的地方,也是都城,这里的监察官被杀,显然是处心积虑地想把小事做成大事。命案发生后,许立即向政府自首,表现得大义凛然。武侯想循着先例,贯彻“父怨与父同”的儒家信条,宽恕复仇者,以赢得仁义之名。毕竟儒家礼法思想在当时的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然而,陈子昂并没有这样考虑。左拾遗的作用是纠正皇帝的不足,为皇帝的决策提供参考。因为高宗皇帝的去世和武则天在朝鲜的改革,陈子昂适时写了一本书,称赞他是“非凡的君主”,并借此机会被武侯发现,然后他成为了一名官员,并经常陪伴他。武则天称帝后,改国号为周,称赞周寿芝。对于许一案,他又写了《报议表》一文,主张礼不屈法,提出“以刑之,而后待其入土”,可谓知恩图报,尽到言官之责。武学之后,他想到自己的忠义,深思熟虑后采纳,并将其奉为经典,供后人参考。
纵观唐代记载的血亲复仇案件,共有16起,其中7起被执行死刑,9起被赦免、从轻处罚或奖励。然而,在武侯之前的七起复仇案件中,只有一人被处决,其余的人要么被放过,要么被奖励。回头看,复仇在秦朝是被禁止的,在汉朝却被赦免了。复仇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也得到认可。隋唐时期大多数人赦免复仇。虽然很多人被依法处罚或减刑,但都有政治意义。回看一个被处死的例子,据《新唐书·小游》:“永辉之初,同官并蹄之寿的父亲为民所害,之寿与其弟之双等画而杀...那是死亡。”结合当时刚刚颁布的《永徽法》,朝廷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处死了“顶风作案”的智慧。陈子昂在《复仇的恳求》中说:“废除国家的惩罚将是以后的画面,政治将更加困难。”“所以圣人始,必计其终,非一朝一夕,故其一切政治也”,而他论证的出发点显然是为了维护《永辉法》的权威。因为在他看来,武侯统治的合法性确实不足。只有守法破案,维护和坚持李氏家族自汉高祖以来制定和实施的唐律,才是其合法性的唯一依据。
同时,许的情况也比较特殊。此案不仅是唐史首例杀官复仇案件,也是在陈子昂这样的监察官员面前犯罪。是否意味着从内心看不起官员,公开批评监察官员的无能?想必这个案件在当时是非常轰动的,不仅仅是因为发生在首都,还因为它谋杀了官员,挑起了监督。官员背后的靠山是皇帝,公然挑战政府和监察官员自然是对武侯统治的不满。如果许被赦免,他可能会怂恿刺杀官员,甚至刺杀君王,这让当时统治基础还不稳固的武侯产生了深思和恐惧。因此,她疑神疑鬼地接受了陈子昂的折中方案,既能维护国法皇权的威望,又能体现女性宽大的形象。既能延续过去奖励复仇的传统,又能树立铁腕惩罚凶女的决心。为什么不呢?当时深受武侯喜爱的陈子昂野心勃勃,寻求重用,同时也是监察官员,提出了弃秽为法的传统观点,以非常规的妥协方案在君臣面前露脸。
中唐时期徐苑复仇案的逆转
一百年后,柳宗元重访此案,对陈至在《驳仇》中的建议进行了批判,认为“既罚又顺”是“渎刑恶礼”,应遵循圣人之制,“赏罚以穷理而定,褒贬以真情而为之”。他认为礼法不冲突,目的是防止混乱。礼法合一在唐律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不礼貌是违法的。因此,对一个人适用表彰会导致滥用刑法或破坏礼仪,不利于警示后人谨慎行事。这种折衷的处理既没有惩罚也没有起到预防作用。他建议,在报复案件中,要区分罪刑法定:如果报复符合“礼遇”,即父亲被官员杀害,报复要有回报;如果真的是他父亲说了算,报复就是“恨天子之法”和“违抗威逼”。因为“所谓礼义之仇”就是“冤案痛,数不报”。
《驳仇》写于柳宗元任礼部尚书时,以春风为荣,立志改革。他曾在《送许京兆蒙荣树》中说:“勤与勉,唯忠信为志,兴孔子而利袁媛之道为务。”说明他怀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远大志向,参与了永镇的革新。尧舜的儒家学说要求“凡占其位者,思直。如果路是直的,虽然你不能回到死亡;如果你回来,莫若曦会去他那里。”这是柳宗元欣赏和实践的“直道”。被称为“绝技四臣”的武则天用词不当,完全不符合儒家礼仪。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武侯认可的“复仇论”会遭到掌管礼部的柳宗元的蔑视。结合他的创新团队和改革使命,破前朝旧案正积极为改革造势。《驳仇》一文没有对“仇”案进行详细分析,选择了“民对官仇”案。如果我们真的想复兴礼仪,就不应该错过“人民复仇”的类型,这是其中之一。
其次,柳宗元要想仔细认定礼法冲突的解决方案,可以选择事实更清晰、记载更详实的其他案例,而不是百年前曾有诸多疑惑的许案。对此,《驳仇》不是针对人,而是针对事,指出陈子昂背后的武侯神志不清,举止粗鲁。如果我们考虑到柳宗元的祖上,河东的刘氏宗亲,在武功之后,因为受到迫害而开始走下坡路,那么他也应该忍心用复仇的案例来攻击陈子昂来发泄个人的愤怒。
与柳宗元同时代的韩愈也加入了这场争论,但他选择了梁月的复仇案,于是写下了《复仇形态》。这篇文章里有一句话:“否则就是官员的惩罚。”...如果对父亲有报复行为,就会发生这一事件,并向尚书省报告,尚书省会对此进行讨论和听取”。也就是说,臣下无权决定复仇案,应该直接呈上尚书省,由集体讨论给出意见,最后由皇帝决定。早在西周时期,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就采用集体讨论制,最终由皇帝决定。自然是信任皇帝的天子的能力,从而达到“法律永不失手”的目的。由此可见,既能树立皇帝的权威,又能彰显皇帝的智慧和宽大。
复仇案辩论背后的政治立场
如果说陈子昂和柳宗元都在实体法上为复仇案的审理出谋划策,寻求实体正义,那么韩愈则在程序法上为君王真正掌控重大决策权,从而寻求程序正义提供了思路。对比两个复仇案例,可以发现前者似乎过于理想化,而后者更现实。
退一步说,刘晨的观点是从法律规范主义的立场思考礼法冲突的解决机制,将政治问题合法化;另一方面,韩愈从政法关系的立场出发,寻找提升政治权威的出路,将法律问题交给政治决策。当然,三个人的意见都有政治考量。韩愈生活在中唐时期,需要加强帝制。君主只有逐渐收回杀人灭口的权力,才能重现盛唐皇权的辉煌。柳宗元的维新派也需要重塑皇权,但柳宗元并不是永贞革新的主角,即“求教唱和,听外事”,必须配合革新集团的整体行动。因此,他只以“民”来报复官员,借以打击不道德的君主及其所导致的吏治腐败,形成舆论,推动官场创新。与刘汉相比,初唐时期的陈子昂只是为了获得“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美誉而假装与众不同,对武侯政权的稳定摇尾乞怜。不幸的是,他没有被进一步重用。话虽如此,只能说性格决定命运,政治立场影响司法决策建议。
作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