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打假 以案说法之杜康商标打假维权

栏目:旅游 2021-11-25 18: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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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河南丰驰律师事务所接受洛阳市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知识产权律师李超峰办理商水县某酒厂、刘涉嫌侵犯洛阳市杜康“杜康”商标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两被告构成侵权,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

案例的早期演示和建议。

诉讼管辖的确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线索,可以通过证据收集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有两个,即A中院和B中院。我所律师选择在A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以尽可能利用当地社会关系,防止厂家干扰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立案理由:经了解,我们知道洛阳杜康不仅是“杜康”商标的持有人,还取得了该产品包装的外观专利权。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以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具体原因如下:

如果选择专利侵权立案,从诉讼策略来看,对方可能会对外观专利提出无效申请,民事侵权案件很容易中止。当然,如果选择外观专利侵权,可以提前对外观进行检索和评估,防止对方使专利无效。

选择商标侵权有相对充分的理由。对方虽然会不规范地使用商标,但不构成商标侵权抗辩,但这种抗辩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权衡利弊后,我们最终选择以商标侵权立案。

论被告的认定

方案1:

被告1: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被告2:侵权产品制造商

被告3:侵权产品的授权制造商

理由:某酒业公司授权某小酒厂生产侵权产品,某食品店销售上述产品,共同构成侵权,应一并起诉。

方案二:

被告1: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被告2:侵权产品制造商

撤销酒类公司的原因:

酒类公司的授权也可能是标准化授权,但小酒厂并没有以标准化的方式使用授权商标。如果我们不责令一家酒类公司侵权,会给以后的维权造成很大的困难和障碍。

权衡利弊,最注重客户的选择后,我们最终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关于证据

方案1:

1、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相关许可、转让证书等。;关联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

2.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侵权取证差旅费发票等。证明目的:对方侵权,我方遭受损失。

3.各种荣誉

4.广告证明的目的:我们的受欢迎程度

5.销售区域认证目的:普及我们的产品

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量和销售对象,以及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

备选方案2

5.选项1中的销售合同和发票被删除。原因:提供销售合同和发票容易泄露公司机密,比如代理人信息。

权衡利弊,征求客户意见后,我们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调查和收集证据

要证明两被告构成侵权,首先要收集两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而固定证据的最好方式就是公证。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选择委托人或者侵权产品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选择侵权产品所在地的公证处最经济方便。

为确保公证工作顺利进行,我所律师提前电话联系了侵权财产权利人所在的A公证处,公证处工作人员电话表示可以随时进行公证。联系公证处后,我们的律师第二天开车去了A公证处。到达公证处后,公证处工作人员说:公证处人员有限,大家都要做手头的工作,没有空出去公证。我们律师又问:什么时候可以有空出去公证,对方工作人员回答:不确定。经过我们律师的反复询问,对方透露了事件原因:我怕侵权商家知道后会对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报复。

然后我们联系了侵权产品所在的B公证处,结果也是一样。之后我通过多方关系联系了某司法局的某领导,领导亲自协调,但公证处只是表面同意,但当我们的律师问什么时候做的时候,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我们的律师只好联系了委托人所在的公证处,联系了委托人所在地区的全部16家公证处,但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时间,路途太远,不在我们的工作范围内,没办成,怕打击报复等。

最后,通过多方关系,我们联系了客户酒厂生产基地的公证处。一大早,我们从郑州开车到一个县城的公证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跟在后面,然后开车到侵权店进行公证。按照我们的设想,应该多做公证,这样有助于增加侵权赔偿金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由于种种考虑,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只愿意做公证。无奈,最后只做了公证。

公安局收集证据

从当事人处获悉,某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曾于2013年对被告人某小酒厂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在某酒业公司查获一批侵权产品。我们的律师多次去公安局取证,但都被公安局以各种理由驳回。我们的律师别无选择,只能准备一些其他的补充证据。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审判长多次要求我们的律师到法院向法官说明案情和法律关系,并多次要求我们撤诉重开案件。根据我国律师的分析,一审法官做出上述行为的原因如下:1。案件审理期临近,不能在审理期内结案。2.法官对于审理类似案件的商标知识、经验和理论基础相对缺乏。3.因为外界的一些压力,不方便做出侵权的判断。

经过讨论分析,我们的律师最终选择了继续诉讼。最终,一审法院没有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任何说明,而是以委托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看似合理的理由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的一审判决,我们的律师在与委托人沟通后决定立即上诉。经过我们律师的认真分析和讨论,我们起草了对一审判决的上诉书,再次申请二审法官去公安局取证。然后,在二审法院的协助下,我们成功地从公安局取得了证据。然后,经过我们律师的精心准备,开庭进行得很顺利。

最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委托人最初的目的是让法院判定被告的产品构成侵权,从而消灭市场,并不想要多少赔偿。经过我们律师的努力,不仅发现被告产品侵权,还判被告赔偿损失X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