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何被农民所知和所用

栏目:旅游 2021-10-12 02:43:23
分享到: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推进器之一,受到农民的尊崇却得不到高度支持,这说明法律下乡并不理想。走出困境的出路可能在于州长与参与者的良性互动,但关键在于州长真正与环境的构成相一致,通过高效公正地处理具体案件,不断坐下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普法》《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合作社法人互助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应在合作社法中向其提供资金、信贷和税收支持。因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引导和扶持合作社的义务,政府要积极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各种有利环境,这也是世界上合作社制度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政府在合作社建立和发展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根据我们的调查,政府确实起着重要甚至主导的作用。例如,郑州市农业局和相关单位印发了多份文件,组织了宣传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参观学习、交流经验、举办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各种宣传活动。宣传横幅607条,标语7645条,宣传页430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培训1093次,宣传车111辆。为了进一步掀起学习法语用法的高潮,该局还在郑州电视台举办了专题知识竞赛。河南日报等省市新闻媒体对郑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进行宣传报道150余次。

与此类似,“送法下乡”或“司法下乡”可能被我公司空使用过。对于那些大力提倡合法化的法律工作者来说,这种情况确实令人兴奋。到目前为止,恐怕不会有太多的人反对或否认。合法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随着现代化的推进,法制建设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重要的背景:随着交通、通讯等诸多方面的改善,人们的流动性增强,农民的生活范围扩大。他们开始模仿城市生活,提倡消费。在《得失相当的社会》中,赛罗说,在一个崇尚消费的时代,在消费者选择自由的游戏中,每一份收获也是一份损失。了解农民需求、解释农民经济行为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之一。张的一个发现是,农民的原则是少花钱办大事,最好的结果是不花钱办事情。比如河南省兰考县南马庄经济开发合作社负责人FZY就坦言,“有精神面貌是不够的。农民合作社是为了赚钱和盈利..."

中国广大农村社会的结构和文化为合法化设置了特殊的背景和条件。这种背景和条件的突出特点是农民惧怕法律制度,不给予高度支持。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他们并没有对自己的意图和行为给予高度支持。比如以栾川县最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栾川县荣盛农林果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87人,其中仅有9人完整读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且几乎都是高层次人才。正是因为“你无法摆脱法律是制裁坏人的旧观念,没有法律应该为经济服务的观念。”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农民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称为“资金,目前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问题仍然是资金。”“国家不是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吗?为什么我们总是得不到支持?“在对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中,我们几乎都听到了同一个问题。因此,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农民的使用权保护从“依法”变成了“用法”。无论是对于税收还是土地,农民大多依赖于具体的国家法律、中央、省市文件,甚至政府领导的讲话。很多时候,农民把全面落实建设项目扶持、财政补贴、法律和中央文件中带有优惠的财税政策作为诉求对象。农民认为,他们遇到的困难和挫折是由于县乡政府或村级干部没有按照法律和中央文件行事造成的,他们认为这些文件的规定可以解决他们的问题。比如,河南省修武县同心农机合作社理事长GTH无奈地对我们说:“按照国家规定,每个专业合作社在收获季节可以买到三桶便宜的油,但是农民跑到县城20多公里的时候,拉油的时候只拉一桶,到了晚上两点还开始排队。“再比如,河南省南召乡泗墅乡唯一的合作组织——养猪协会的一位副会长在提到“合作”时,对乡政府表示担忧。”镇政府答应牵头成立养猪协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后来食言了。"

综上所述,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者和参与者的双重立场来观察,我们会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并没有得到各级政府的充分认可。一些基层干部不了解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人民公社”和集体经济混为一谈,反对家庭承包制和市场经济。谈到合作,他们认为类似于以前的人民公社,现在的合资企业,都是“大锅饭”,属于他们很多人。有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项目和资金支持,不能直接增加地方税收,解决不了自己的燃眉之急,不重视自己的工作。还有人认为,农民素质低,合作意识差,缺乏应有的组织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难以发展。就农民而言,很多人不知道可以通过经营合作组织进入市场,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调查的时候,有些农民对合作社并不了解,甚至有些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也不知道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些农民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出合作的组织形式,但他们心里没有底,不敢大张旗鼓地发展。

受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素质、外部法律政策环境等内部因素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整体发展水平还很低。首先,我省现有的农民合作组织有一半以上不是农民发起的。有的地方甚至由乡党委书记、乡长直接带头办合作组织。例如,栾川县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不到一半。其次,会员的经济参与度较低,一般不愿意购买股票或支付费用,只想获得免费服务。“其实农民最关心的是能拿到多少钱。”。在众多的合作组织中,形成了“靠单位靠散户谋取自身利益,靠单位靠散户享受免费服务”的合作模式,但大多没有建立起稳定、紧密的利益关系。第三,由于领导者的突出作用,普通成员的民主权利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真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合作社组织很少,很多都是靠领导“当家作主”。在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这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当合作社的利益与他们发生冲突时,个人可能会通过对合作社的影响和控制来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合作社的利益。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合作经营人的主要目的是控制购销渠道,为自己的个人经营创造条件。大多数地方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受到榜样的示范意义或自身利益的限制,没有引导和监管就放任自流。四是“按交易金额返利”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形成。目前,农民只集中精力解决一些技术和购销问题,没有从合作组织那里得到应有的利益。

斯宾诺莎曾说:“无知不是理由”。但是,如果“送法下乡”式的普法仅仅着眼于知识层面,那么普法就会成为法律教育的某种形式或方式。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发生快速变化,社会结构和价值观也在快速变化。由于农村社会的易变性和不可预测性,法律加重了自身的负担。对此,季卫东先生深刻指出:“普法也是一场整风运动。中国近代的秩序形成机制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即采用群众运动来执行国家规范。当制度失灵,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就特别需要刮起风暴。但是,由于以体育手段执法,日常制度运行更容易被忽视和削弱。”“毫无疑问,中国仍然需要普法。事实上,长期以来,普法工作绝不能放松。只是我们坚持的普法应该是这样的:倡导社会正义,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不断证明法律的正当性。”中国近百年的现代化和国家政权建设运动,使得学者们很容易从现代化的外部影响角度解读乡村法律实践,却忽略了现代化背景下乡村社会自发变化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农民对专业合作社法的低支持度可能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制度建设提出一个要求,即农村法治化不应该是单向的“格式化”,还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的社会化,即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子系统。只有研究和反思它与环境构成的一致性,它才能与环境有效互动,并根据情况引导环境。法律制度要真正适应和满足农村社会生活和文化发展的需要。

关于本文的一个注记:本文是作者主持的研究课题中的一个子问题,初步整理出版,供关心和研究相关问题领域的人参考。

参见王大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报告》。

参见河南科技报2007年6月18日《南马庄合作社:探索中的理解》。

朱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72页。

参见陈志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栾川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的调查报告》。

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与程序保障》,载李木墩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页。

详见2007年6月18日《河南科技报》“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样调查系列第八次报告”。

余:《农民权利保护与底层政治》,载《东南学术》2008年第3期。本文认为“适用法律”与“依法”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有:“以法”是指直接意义上以法为反抗的武器,“依法”是指间接意义上以法为反抗的基础;“依法斗争”是指抗议者主要直接挑战斗争对象,以“立法者”为补充;“依法斗争”是指抗议者以“立委”为主,直接挑战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斗争对象;在“依法战斗”的过程中,抗议者以自己为主体实现战斗目标。在“依法战斗”的过程中,抗议者以立法者为主体实现战斗目标。

参见《洪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查报告》。

参见洪: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

与上述注释8和9相同。

同上注5。

同上注5。

季卫东:《与谭普法》,清华法学2006年第10辑。

董、、聂:《结构性混沌与下乡法律——河南法律实践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