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当地旅行社 《丽江古城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旅游 2021-10-10 03: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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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江古城个体旅行社网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旅行社,各相关部门、科室:

为维护丽江古城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理顺丽江古城旅行社个体经营网点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丽江市旅游局制定了《丽江古城旅行社个体经营网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

丽江市旅游局

2012年9月6日

丽江市丽江古城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好丽江古城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理顺丽江古城范围内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的管理工作,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规划》、《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办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丽江古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丽江古城,是指位于丽江古城区和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研古城、白沙民居和束河民居三个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收客网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准营证》,是指《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和《丽江古城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第五条 在丽江古城范围内设立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规划》进行总量控制和审批,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丽江市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丽江古城范围内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丽江古城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个人网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七条在丽江古城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申领《丽江古城风景名胜区许可证》。未办理《丽江古城风景名胜区许可证》的,不得办理其他营业执照,不得在丽江古城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八条 在丽江古城范围内设立散客营业网点的旅行社,必须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申请领取《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持丽江市旅游局颁发的《丽江市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备案证》、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颁发的《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及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散客营业网点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第九条丽江古城范围内的旅行社个体经营点必须服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的管理。在申请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办法》和《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综合整治行动》的相关规定,安装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系统,并接受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的委托,依法收取古城维护费,切实履行收费义务。

第十条 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申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只能以旅行社法人名义办理,不得以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管理者及经营者名义办理。

第十一条旅行社个体经营网点只能在《丽江古城景区准营证》规定的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 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亮证经营、文明服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源及宰客、拉客、欺诈游客等违法违规及扰乱古城旅游秩序、经营秩序的问题和行为发生,一经查实,将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章准营业执照申办、年检、变更和注销管理

第十三条 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申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应具备的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店铺的装修、设置符合丽江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符合丽江古城商业网点布局的总体规划。

旅行社个体经营网点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持有经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相关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承租场地经营的,必须出具租赁双方协议文书。

安装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系统,签订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协议。

第十四条 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申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的相关要求。

申办《丽江古城风景名胜区许可证》方案:

①设立旅行社提出书面申请,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进行登记——②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签定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协议书——③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④对未通过检查组检查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按要求整改——⑤整改后报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⑥联合检查组复查——⑦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提交办证相关资料——⑧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报局党组批办——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办理新证手续,发证,存档。

2.未通过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的新申请旅行社个体营业网点整改时限:

对未通过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被责令整改的散客营业网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7天。7天内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办理《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

《丽江古城景区许可证》申办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准营证》申请表;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房东身份证;

建立旅行社法人身份证;5.经营者的居住证;

从业人员登记表;7.租房合同;

房东授权书;

准营证法人及管理人员的消防培训证;

悬挂招牌的,需提交古城管理处招牌批准函原件;

提交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协议书复印件1份);

提供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支队出具的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系统安装证明原件;

提交丽江市旅游局《丽江市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备案证》、行业自律委托监理合同书。

第十五条《丽江古城景区准营业执照》年检实行两年一审年检和换证制度。世界文化遗产丽江保护管理局古城综合管理科将根据个别营业网点的经营情况、投诉情况以及在年检过程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是否通过年检。

年检换证程序:

对于到期需要年检的个体经营网点,旅行社应提交年检书面申请,并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登记——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对未通过检查组检查的旅行社个体经营网点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按要求限期整改——④整改后上报世界文化遗产丽江保护管理局古镇综合管理科——⑤联合检查组复核——⑥检查组检查验收后提交年检相关材料——⑥上报局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批——⑧综合管理科办理年检换证、发证、备案手续。

2.年检换证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年检和换证申请书原件1份;

《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正、副本原件;

准持照法人和设立旅行社法人身份证;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拟任法人或个体经营网点管理人员的消防培训证明;

丽江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出具的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审验报告单原件;

丽江市旅游局颁发的《丽江旅行社个体经营网络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 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经营地址或法人变更或注销,其设立旅行社应在变更、注销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丽江古城维护费个人营业网点收取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丽江古城范围内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其设立社必须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签订《丽江古城维护费代征协议书》,并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颁发《丽江古城维护费代征委托书》。

第十八条旅行社个人营业网点在收取丽江古城维护费时间时,必须使用“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系统”收取古城维护费或通过一卡通个人出行结算平台统一收取和结算古城维护费。

第十九条 代征古城维护费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必须对游客身份进行扫描登记、上传和开展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结算工作。同时必须建立完整的古城维护费手工台账,结合电脑管理,做好代征古城维护费的记录工作。

第二十条为保障丽江古城护理票据和门票的安全,对个体经营网点收取的古城维护费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旅行社零售网点必须做好古城维护费专用票据的管理工作,遗失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代征古城维护费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点不认真履行代征义务,违反《丽江古城维护费代征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违反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丽江市旅游局及其它部门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按《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相关部门收回证照,作取缔处理。今后该旅行社在丽江古城范围内一律不再增设新的散客营业网点。

第五章是飞腾直销店的店铺风格和模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散客营业网点名称要规范,要符合相关要求。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的名称招牌统一格式为:设立旅行社名称+地名+门市部。

第二十三条丽江古城旅行社零售网点店铺装修格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店铺样式格局必须遵守丽江古城传统商业店铺的基本形式,对原有民居进行修缮时,不得破坏传统建筑风貌。

商店应选择可拆卸的木制六合门,或可水平打开的木制六合门,风扇应采用传统雕刻装饰。

店铺不得选用铝合金窗、钢窗、塑钢窗和全玻璃窗,应选用传统形式的木槅窗。

古城民居大门内不得进行商业活动。

店铺地面应采用传统的木地板条或青砖铺设,禁止使用水泥砂浆地面、假崭石地面、釉面砖地面、花岗岩石地面、地板胶地面及文化石等现代材料,吊顶必须用当地木质天花板。

商店的街道路缘石应采用当地五花石建造。

店铺建筑的木作部分油漆应采用传统民居的土红色或仿古色调,并且做到协调统一。

店铺面积不得少于9平方米。

店铺内从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民族服装。

商店的招牌应标有中、英、东巴文字,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格式规范。

店铺内不得有影响古城风貌的悬挂物及粘贴画等物,店铺粘贴物与悬挂物必须要符合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旅行社的个体经营网点应当在零售网点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相关证照,便于检查人员检查。

店铺应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办理《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的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必须申办《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规范办证后,其中任何一家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诚信、不合法经营和不认真履行古城维护费代征职责的,丽江市旅游局和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将坚决对该散客营业网点予以取缔,收回该散客营业网点《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同时该旅行社的散客营业网点数也减少一家,今后一律不再增加。

第二十五条已办理《丽江古城景区许可证》的个体经营网点,如未以旅行社法人名义办理,须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管理科办理《丽江古城景区许可证》个体经营网点变更经营主体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丽江市旅游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丽江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编辑|杨

统筹|马登科 终审|万红丽 唐芳

主办单位: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局

丽江古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单位:丽江读者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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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8-5111118

原标题:《丽江古城旅行社个体经营网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