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地点
“被告人的逐利、逐利行为不仅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职业规则,也辜负了公司十几年的培育和努力,甚至触犯了刑法……”今天,在公诉人的有力发声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王印电声有限公司是全球音视频智能集成行业的龙头企业。
2015年,王印公司委托德国一家公司开发小型数字混音器项目,利用工程师尤里研发的“最佳压缩机”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款紧凑型数字混音器,产品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协议,相关技术和成果属于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王印公司所有。
2016年底,时任公司部门负责人的郑参与了上述项目,并有了利用“最好的压缩机”技术另设公司盈利的想法。
为此,他先后拉拢邱某、文某及其侄子何某,安排何某到王印公司学习技术操作。从那时起,郑和邱就秘密地试图利用公司的技术设备生产原型机。不仅如此,郑还指使邱利用德国工程师乌利的指导,从其电脑上非法复制“Best Compressor”的技术源代码。
2018年4月至5月,郑某窃取了公司的三条技术信息,也是商业秘密,并指使邱某将其屏蔽备份在移动硬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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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0月,郑、邱辞职,在东钱湖附近租房,用“最好的压缩机”技术生产侵权搅拌机。2019年3月,郑某指示何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并对其外观、标识等功能进行修改,以掩盖真相。之后文也在公司工作。
2019年8月,王印公司在市场上举报侵权搅拌机。截至案发时,郑等人利用“最佳压缩机”技术数据生产销售侵权混音器1205台,给电声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经鉴定,王印公司主张的“最佳压缩机”和“三项技术资料”与现场查获或侵权产品使用的存储装置中的相关技术资料一致。其中,“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182万元。
2021年3月19日,市检察院以郑等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害单位是否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以及涉案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值和所有权的评估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保密义务和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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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文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五万元。
结合本案,公诉人向全市发出提醒:一是在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的同时,广大企业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第一时间寻求执法和司法保护;二是广大企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用人规则和职业道德,同时也要坚守诚实守信的底线,自觉抵制企业知识产权的非法获取和使用;三是执法司法机关要更加积极行动,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精准执法司法保障,严惩侵犯宁波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让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