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申报 关于2020年申报消防重点单位的通告

栏目:教育 2021-12-05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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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消防重点单位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组织申报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知如下:

一、报告期:自即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

二.申报要求:凡符合《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申请方式: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请备案登记表》,填写完成后提交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地址:

1.驻马店市消防救援支队地址:驻马店市天钟山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南100米

2.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开发区通达路西段以北

3.综合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开元路与金顶山路交叉口

4.宜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宜城区冯光路南段719号

5.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东河路交叉口东侧

6.平邑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平邑县王栋大桥以西100米

7.泌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8.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确山县龙山路与盘龙大道交叉口南500米

9.新蔡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新蔡县新郑路与开元大道交叉口东300米

10.正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正阳县东顺河路与东环城路交叉口

11.遂平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遂平县付强路与郭淮路交叉口北200米

12.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经贸路与洪欣路交叉口东100米。

13.上蔡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上蔡县秦湘大道与和谐大道交叉口东200米

14.汝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汝南县良渚大道119号

附件:1。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登记表》

驻马店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5月7日

附件一: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客房超过50间,或不足50间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场所、餐饮场所等的宾馆、饭店。且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公共体育场馆;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歌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咖啡厅、餐饮场所;4.娱乐场所;

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的足浴、美容美发、桑拿等商务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

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学校;

儿童床位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CPPCC;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站、码头、民用机场: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站候车大厅和客运码头候车大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公共博物馆和档案馆;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和电网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和销售单位: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和调压站;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厂;1.站内储存总量在300公斤以上的经营甲类、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2.经营甲类、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在单个生产车间拥有100名以上员工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国家级和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路、地下观光隧道、粮食、棉花、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及堆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高层公共建筑中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公寓楼;

城市地下铁路、地下观光隧道、重要城市交通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

国家储备粮库和其他总储备1万吨以上的粮库;

总储量超过500吨的棉花仓库;

总储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总储存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注:1。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且属于同一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则可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在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中,另一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有不同法人的单位可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由多家公司承包或租赁的单位可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