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ABS 供应链金融ABS详解

栏目:国内 2021-09-20 14: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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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火如荼。截至目前,累计市场发行规模约9.5万亿元,ABS已成为市场接受度高的成熟金融产品。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市场累计发行规模约95,476亿元,其中信用ABS市场40,455亿元,企业ABS市场46,713亿元,ABN市场8308亿元。

这类可以证券化的资产规模业内普遍估计超过十万亿元,他们都认为供应链金融的ABS潜力巨大。

供应链金融ABS是指以“供应链”为名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或符合“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底层资产和交易结构。

其特点是以信用较高的企业为核心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入池融资,然后发行ABS低成本融资,再将资金提供给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ABS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发展是由政府推动的。

目前“供应链金融ABS”的概念还没有官方定义。除了少数项目名称中包含“供应链”或“供应链金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外,很多证券化产品的底层资产和交易结构实际上符合供应链金融“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征,我们将符合这一特征的证券化产品统称为“泛供应链金融ABS”。

一个

供应链金融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从基础资产来看,供应链金融中ABS的底层资产大部分是应收账款。因此,建筑装饰、机械、电气设备、汽车、医药、电子、化工等应收账款较高的行业,或者计算机通信等平均回款周期较长的行业,都是供应链金融潜在需求较高的行业,应该是我国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

从市场实践来看,泛供应链金融的ABS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模式。

交易结构描述:

供应商/债权人因提供国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国内工程承包/分包服务而享有对碧桂园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在碧桂园子公司向供应商/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确认的前提下,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碧桂园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对碧桂园子公司在相应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清偿的应付账款余额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根据债权人的委托,一方恒荣为碧桂园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保理服务,并接受这些未清偿的应收账款债权。债权人同意一方恒荣将债权转让给专项计划。

计划管理人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使用专项计划募集的资金向债权人购买原权利人转让的前述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同时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代表专项计划管理、使用和处置专项计划资产。

计划管理人委托恒融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筛选、基础资产档案保管、基础资产池监控、基础资产债权催收、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催收等。

计划管理人聘请托管人作为专项计划的托管行,在托管行开立专项计划账户,保管专项计划资金。

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专项计划文件向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专项计划收益。

基础资产是指原权益持有人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出售给专项计划并交付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基于这些应收账款债权的所有附属担保权益。应收账款债权包括贸易应收账款债权和工程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债权的支付义务已由碧桂园附属公司及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及碧桂园供应链通过向债权人发出《支付确认书》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收据》予以确认。

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碧桂园控股是外资企业法人。

碧桂园控股是根据注册地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效实体。

基本交易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具备订立基本交易合同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和备案。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基本交易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在适用法律下合法有效;而且,在债权人将应收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之前,债权人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地拥有应收债权。

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债权人支付了应收账款的转让对价。

债权人已充分、适当地履行了基本交易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债务人已确认对基本交易合同项下的应付款负有到期支付义务,不享有商事纠纷的抗辩权利。

债务人碧桂园子公司、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碧桂园供应链公司已向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该《付款确认书》在适用法律下合法有效。

债务人对其在基本交易合同项下确认的全部或部分应付款不享有任何扣除、减少或抵销的权利。

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的保理服务真实、合法、有效,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在适用法律下合法、有效;此外,保理商接受应收账款债权后,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地拥有应收账款债权。

该应收账款不包括在负面清单中。

除保理商通过邓忠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外,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也不存在其他权利负担。

基本交易合同及适用法律未对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约定;或者,基本交易合同对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作出限制性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满足。

保理合同及适用法律未对保理商转让应收债权作出任何禁止或限制约定;或者,保理合同对保理人转让债权作出限制性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满足。

债权人和保理商已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并最终将其出售给特别计划。他们已向碧桂园附属公司、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及碧桂园供应链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已取得碧桂园附属公司、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及碧桂园供应链公司的书面收据。

基础资产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秘密。

基本资产未涉及任何未决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也未受到任何司法保全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数据来源:资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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