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子女定义 如何认定“家庭生活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栏目:国际 2021-12-06 03: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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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一对夫妻借钱是非常复杂的。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对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形,也有夫妻双方合谋以离婚的方式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以逃避债务,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确立了“共债共签”的标准,正确界定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但如何认定“家庭生活共同生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仍需进一步说明。

“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如正常消费的衣食住行、生活用品、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判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超过“家庭日常需要”,可以根据债务数额、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和睦、当地经济水平和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借款人姓名、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判定。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家庭日常生活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借款人一方配偶反驳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将证明该债务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许多夫妻共同生活支出除了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外,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控制,或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以利益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债权人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的债务,或者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不能证明的,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另一种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产生的连带债务。

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债务?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理论上叫做日常家务。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学者普遍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是彼此的代理人,这是婚姻的自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人。虽然《婚姻法》没有规定日常家庭代理制度,但从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夫妻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是彼此的代理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这里的平等待遇权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待遇,即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该条例涵盖了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利的实质。因此,夫妻双方对分别财产制不约定或者债权人不知道的,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我国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类型主要分为八大类,即食品、服装、家用设备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住房,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照以上八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确定。然而,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说,承包经营户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严格区分两者。因此,正常承包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可以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是指正常情况下家庭必要的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消费的衣食住行、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支出,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支出。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人们的家庭观念和家庭生活方式,在确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需求时,也有必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如何理解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的结构、类型、数量、形式和财务管理模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费用日益多样化。很多夫妻的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费用以夫妻双方共同消费为主,或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进行利益管理。根据《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债权人需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家庭日常生活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借款人一方配偶反驳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将证明该债务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共同债务,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的债务,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不能证明的,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决定但另一方授权的情况。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夫妻双方的地位、作用综合确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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