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竿触碰高压线 悲剧 梅州一男子钓鱼竿触碰高压线 触电身亡

栏目:国际 2021-10-11 1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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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友爆料,近日,在丰顺县环城路丰顺桥下,一名男子在钓鱼时,鱼竿不慎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120名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该男子已无生命体征。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钓鱼时一定要远离有高压线的地方,以免发生类似触电事件!

数据扩展:

近年来,各地频繁发生线路跳闸、钓鱼致人伤亡等触电事故。

钓鱼爱好者,他们经常携带相当专业的钓鱼器材,但很少有人注意到河边的电线杆上有一根10000伏的高压线。如果你在高压电线下钓鱼,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事故。

案例一:高压线下钓鱼、触电、烧伤,供电部门负责吗?

刘女士:去年12月的一天,我哥哥在温州乐清市樊氏镇郭路村河边钓鱼。听说当时朋友提醒他不要在高压线下钓鱼,但是我哥不听。他喜欢一意孤行,仍然在高压线附近钓鱼。后来我哥的鱼竿不小心靠近了河面上的高压线空,立刻被烧成了“火男”。他的朋友在帮他弟弟脱“防火服”时被烧伤了。结果我哥伤势较重,面部、颈部、四肢、躯干、臀部均有烧伤,烧伤面积约60%,他朋友轻伤,烧伤面积约5%。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供电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个案分析

如果你不注意安全,你应该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钓鱼是一件令人放松的事情,但不要忘记头顶上的危险。高压线下禁止钓鱼是常识。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的案例时有发生。《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在电力线路下抛掷物品或者放风筝。2000年1月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用抛杆捕鱼,是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行为。”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力公司1千伏及以上高压线路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对周围环境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经营者免除责任。这里的故意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另一种是被害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具体到本案,刘女士的哥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户外高压线具有明显的特征。他应该充分认识到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在同行的劝告和提醒下,她仍然一意孤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抛掷鱼竿,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刘女士哥哥的过错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供电单位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因此,电力公司可以减少他们的责任。

此外,根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维护供电秩序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具体到本案,供电单位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在危险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履行对电力设施的监管职责。对其经营管理的高压线路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告诉你——

《电力法》第60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用户自己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高压线下钓鱼不幸触电身亡

去年6月9日,22岁的金华人黄在池塘钓鱼时,鱼竿不小心碰到高压电线,触电身亡。

黄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当时他和同学们聚在一起,其中有人提议去池塘钓鱼,大家都很高兴地去了。黄一行来到池塘钓鱼时,6米外有供电部门设置的警示牌,但警示牌在池塘边的草堆里翻了个底朝天。发现黄一行在钓鱼后,鱼塘老板叫他们注意高压电线,不要在高压线下钓鱼。学生们听了鱼塘主人的建议,继续在附近的鱼塘钓鱼。

然而,几个学生晚上又回来了,继续在鱼塘里钓鱼,直到晚上7点,黄就是其中之一。当晚7点,学生们已经陆续离开了鱼塘。黄把鱼竿还给同学时,手里的鱼竿不小心碰到了高压电力线,最终触电身亡。

个案分析

渔民自担风险,供电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黄在黑暗中背着鱼竿,他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在弱光框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携带长碳鱼竿是非常危险的,会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但其实施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导致其死亡,其损失应由本人承担。

但是鱼塘老板知道院子里有高压线,虽然有高压警示牌,但是高压线下没有安全防范措施,所以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设置的高压线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技术违法操作问题,并专门设置警示标志,警示高压线下的捕捞危险,受害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供电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法律告诉你——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㈠向电力线设施射击;

㈡向电线投掷物体;

在电力线路空两侧300米范围内放风筝;

……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