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优益权 案例学习: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有法定情形

栏目:财经 2021-09-18 18: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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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

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基本事实

2011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对城中村三河段实施征收。马诺有两栋认证的非住宅房屋,面积分别为610平方米和352.6平方米。2011年10月,马诺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两项协议,约定了房屋安置面积、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计算标准。2016年5月,未经马诺同意,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为马诺的三合家园预留了一套商业服务,面积928.84平方米。马诺不同意将两栋房子合二为一,所以他不接受房子。经马诺与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同意,将原352.6平方米的房屋分成三户安置,并分别订立了三份征收安置非住宅房屋补偿协议。原610平方米的房屋分三户安置,分别签订了三份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涉及的协议是赔偿协议之一。根据协议,停产停业损失和临时安置费将从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通知入户之日止按月支付。2018年9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布三河村房屋征收安置公告。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认为,2016年5月通知马诺入户,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费应支付至2016年5月。马诺拒绝接受行政诉讼,要求支付停产损失和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至2018年9月。

判断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诺被征收房屋352.60平方米为商业用房,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了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被拆迁房屋的位置、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费。本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根据协议重新安置马诺。但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为马诺提供的房屋面积为928.84平方米,这意味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未经马诺同意,将两份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整合为一处,与协议不符。马诺2016年5月没有入住,是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没有按约定履行协议造成的。龙沙区政府请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将马诺原有352.60平方米的房屋分三户落户,并与马诺重新订立三份协议变更安置地点和类型,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因龙沙区征收办于2018年9月28日通知马诺入户,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补偿费应计算至2018年9月28日。据此判决:判令龙沙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马诺停产停业损失245,916元,临时安置费98,366.4元,共计344,282.4元。龙沙区政府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协议执行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将本应给马诺安置的610平方米、352.6平方米的两处房屋变更为928.84平方米的房屋,构成违约,马诺拒绝接受。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确认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支付期限为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入户通知之日止,本协议中安置房入户通知日期为2018年9月。龙沙区政府从2018年9月起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履行支付马诺停产停业损失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的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龙沙区政府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订立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协议。行政机关虽然可以依法行使行政优位权,但在没有可以行使的法定情形时,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而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行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安置房情况,则不能发生变更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损害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的协议是对原补偿协议的修改。人民法院在认定变更协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责令行政机关按照变更后的补偿协议履行义务,即限期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和临时安置费,既能保证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及时实现,又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这个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个行政协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