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上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东乡县原县委书记高世太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高世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高世太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和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2月,高世太担任临夏州东乡县县委书记期间,未经立项和招投标,违规修建尕常至东干环刘家峡水库公路;擅自决定将路基标高降至海拔高程1735米以下,致使环库路修建在刘家峡水库库区内,并安排将其他财政资金用于支付环库路违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800余万元。2002年至2016年10月,高世太利用担任临夏州经贸委副主任、临夏州政府秘书长、东乡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调整、承揽工程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400余万元,美元53万元,黄金23900克,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3500余万元。高世太尚有家庭财产470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世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高世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黄金、美元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高世太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世太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世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亲属积极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