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下午,维维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证监会两个多月的调查,维维股份被发现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此,江苏监管局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维维股份的主要违规行为如下:一、控股股东维维集团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报告期内构成维维股份。关联法人;二、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通过6间中间房,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这些资金划转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际上构成了对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本的非经营性占用。在过去的三年里,维维集团占据了多达27亿元的维维股份。不过,维维股份并未在相应的年报中披露这些关联交易。
对此,江苏监管局拟对维维股份有限公司、维维集团予以警告,前者罚款50万元,后者罚款60万元。维维股份董事长杨启典等相关责任人也将被逐一警告并处以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维维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25日向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并在公告中表示,2019年,维维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电汇方式与维维集团进行了29笔资金交易,金额合计9.4亿元,以缓解维维集团偿还银行贷款的压力,避免影响上市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即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本次公告显示,维维股份倾向于自查,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维维集团已占用11.5亿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证监会披露的数据与维维股份陈述的金额相差2.1亿元。
专门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律师谢亮认为,对维维股份违规行为的正式处罚,意味着被其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正式开始索赔。目前,投资者已提交索赔材料。
索赔条件:
谢亮律师建议,参考类似成功案例,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净买入维维股份,并存在推定损失,仍可参与索赔。
索赔流程:
1.检查交易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符合条件的,到证券营业部打印2020年6月30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账户信息表及对账单,包括此期间的单只股票或多只股票,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果有多个账户有交易记录,请按照上述时间打印每个账户的对账单。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布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证券交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类似案例:
在“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亮律师代理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华信前大股东、馨子制药、海润光伏、上海物资贸易、上海家化、秦商光电、科伦药业、李景田、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主张,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件过程中,谢亮律师先后受理了《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中国经营报》、《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
其他索赔股份: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为法律从业者对法律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最终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