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宣布了对孙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这一次,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在2010年刑满释放后,被判涉黑涉贿刑事案件。
据记者了解,10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孙强奸、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法院将依法择期宣判。
专家:本判决结果并非孙的最终判决
专家认为,该判决针对的是孙出狱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事案件,并非对孙全部犯罪事实的最终法律认定。
按照时间,孙的系列案件可以分为1997年以前的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等犯罪,以及2010年刑满释放后的敲诈勒索、受贿等犯罪。10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孙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再审审理。重审是1997年以前的案件,案件尚未宣判。但此次庭审是对孙出狱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审理和判决。这两次审判是对不同时期不同犯罪事实的单独审判。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本案审理作出的判决,并不是对其全部犯罪事实的最终法律评价。还是要等云南省高院的判决重审,或者综合后才能对其最终的法律责任作出法律评价。
专家:孙案明确了不同的审判方式,以彰显司法公正
案件发生在昆明,为什么要在玉溪审判?专家表示,孙刑满释放后所犯罪行由云南司法机关异地指定,具有法律依据,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
据专家介绍,孙出狱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犯罪事实均发生在云南昆明。孙的居住地也是昆明,昆明司法机关对此案有管辖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故由省检察院、省高院指定,玉溪市检察院起诉,玉溪市中级法院审理,符合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此外,专家认为,本案异地指定管辖有利于司法公正。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因为本案涉嫌多项违法犯罪,非法寻求司法庇护等。,并考虑到本案在过去的犯罪司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上级司法机关决定将本案由昆明划归玉溪管辖,有利于防止地方审判中复杂关系对案件的影响,体现“外观正义”和程序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