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及其家人、委托律师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发送了关于指控和调查16名非法侦查人员一案的材料。
尚表示,在申冤之后,国家赔偿的申请已经在进行中,追责程序应该适时启动。“强有力的问责会为其他不公正、不实案件的发生增加障碍,也有助于厘清源头。放弃问责只能让犯错的人感到幸运”。他们要求上级机关对原办案人员立案调查,追究其造成冤假错案的刑事责任,并对案件有关人员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张玉环及其家人和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提交了申诉。资料来源:受访者提供
张玉环指责:错判直接关系到违法办案
张玉环在检举信中写道,自己被错判,失去人身自由27年,与公安、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直接相关。
说,1993年10月27日,他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蔡等人带走调查。与此同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被连续审讯了6天6夜24小时。办案人员强迫他通过绞刑、蹲坐、用电击枪射击、让狼和狗咬人等方式编造谋杀过程,涉嫌刑讯逼供。
该报注意到有8名被告警察,即才、周某、傅某文、胡某芳、支某华、袁某华、傅、周某华。
张玉环认为,除了刑讯逼供外,办案人员并未积极调查其他重要线索,导致两名男童被害案至今未破,纵容了真正的犯罪分子,涉嫌玩忽职守。
对于南昌市检察院检察员李某华而言,张玉环指控其在审查起诉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尽管身体明显伤痕累累,但仍与办案人员纵容,“特别是案件发回重审后,在没有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坚持指控,其行为涉嫌失职”。
徐、孙某光、王、刘,江西高院法官周、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现任副庭长、江西高院原法官欧阳默平等也因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张玉环认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作出有罪判决,在此期间他被违法拘留了六年,因此他强烈要求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020年8月4日,故意杀人案重审后,张玉环曾表示:“我过去27年所受的苦难,不是道歉就能解决的。我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
终身责任:不仅是刑事责任,也是相应的惩罚
据《法治日报》此前报道,有专家指出,早在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就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终身负责办案提出了明确要求。终身问责制度的责任追究不仅包括刑事责任追究,还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
2015年3月,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办案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法官要对履行司法职责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201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第一线办案,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旦确认存在冤假错案,将启动问责机制。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履行检察职责承担司法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过了相应的期限就不追究了。然而,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行政行为法》并没有对调查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规定任何诉讼时效。“官员追求生活责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常识。无论时间过去多久,公职人员都必须为他们的错误付出代价。即使在张玉环刑讯逼供的相关人员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处罚也是必然的。”
对于张玉环案,武汉律师陈勇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刑讯逼供的追溯时效为五年。但刑讯逼供造成故意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追溯效力可达20年,但27年仍超过上述期限。但《刑法》也规定了延长追诉时效制度,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公安法不宜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追溯时效的延长是在1997年制定的,但张玉环案发生在1993年。这一规定是否适用存在争议。”
谁的错?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此前,检察日报文章《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指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体现在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保障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法》系统设计了批捕审查和审查起诉两大屏障。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的方式,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方式,将应当由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辜者拒之门外,以保护无辜者不受追究,实现监督责任。对法院进行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法院无罪释放人的错误判决进行监督和纠正。
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诉讼起诉中的职能来看,没有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和错误申诉,就不存在不公正、虚假、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刑事错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和大多数不熟悉法律的人一样,我们不能认为公安局抓错了人,法院错案了,这和检察院无关。
为什么“止于国家赔偿”,追究冤假错案责任这么难?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胡歌·吉勒模式、聂树斌案、5.24乐平奸杀案、张玉环案等数十起重大冤假错案。这些案件得到纠正后,后续问责问题一般都比较难。聂树斌案和曹红斌案都是这样的例子。
即使对不公正、虚假、错误的案件追究责任,结果也不理想。2016年2月,内蒙古呼格杰勒模式问责结果公布,公安稽查系统共问责27人。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某某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外,其他26人均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
发现这些案件大多“止于国家赔偿”。在问责过程中,很少有案件被调查到底:部分涉案警员在被问责过程中自杀,导致后续被问责;虽然被追究责任的人很多,但被当事人及其家属质疑不够强势,有高高在上、轻飘飘的嫌疑;其他各方在各种因素下自愿放弃问责。
受访法律人士表示,目前问责的法律依据不存在障碍,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的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决心和态度,以及冤假错案当事人是否立场坚定。
“胡格吉勒18岁时就去世了。胡歌的一生短暂,一生悲凉。但是,以生命警示掌握司法权威的人,要重视证据,不要臆断。注重人权,不擅权力,不为一时的政治权利而抛弃法治和正义。”胡歌墓志铭是著名法学家江平撰写的。这个墓志铭还警告了对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进行补救和问责的重要性。
新闻背景: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黄陵乡张家村男孩张、被杀害,其邻居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1995年1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在邻居家杀害两名男童,并用手卡、绳索、棍棒等手段将其抛掷于水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张玉环对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11月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由对该案进行了重新裁判,作出了与原一审判决结果相同的判决。
张玉环仍然拒绝接受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狱后,张玉环坚持大喊大叫。直到今年8月4日,江西高院重审此案,最终宣布张玉环无罪。
来源:报纸、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新闻周刊、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