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建波 滨州一管委会原主任受贿细节披露:帮了不到3年 收了近140万

栏目:生活 2021-09-25 06: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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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文件

公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单位为博兴县XXXX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一九六六年* *月* *日出生,为被告单位博兴县XXXX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该案由博兴县监察委员会审结,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3日,法院受理案件后,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同意该案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法律,发现:

一、单位受贿罪

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被告单位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博兴县经营期间,被告人杨为让公司在博兴县区承接更多的土建工程,向原博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陆某支付工程款共计139.59万元。期间,陆某协助承包上述公司的项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陆某向被告杨某某索要30万元,用于支付杨某垫付的北京西府汇名苑小区购房款。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安排博兴县XXXX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用公司资金支付。

2.2010年11月,陆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该画价款25万元。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安排博兴县XXXX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用公司资金支付。

3.2010年12月,陆某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其在淄博山东硅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的陶瓷礼品款22.59万元..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安排博兴县XXXX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用公司资金支付。

4.2010年春节,陆安排被告人杨某某支付其在贾购买的青花瓶17万元。2010年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安排博兴县XXXX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用公司资金支付。

5.2011年3月,陆某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其在清华大学攻读研究生的学费45万元。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安排博兴县XXXX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用公司资金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主体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甲、陆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第二,贿赂

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感谢陆某安置子女并维持与陆某的关系,给予陆某现金6万元。2011年8月左右,因博兴县原县委书记褚剑波被查,陆安排赵返还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义、陆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包括:

1 .户籍证明、主体身份证明等书证;2.调查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博兴县XXXX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是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由单位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

致以最良好的祝愿

博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