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九大情形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个个都需要谨慎防范

栏目:生活 2021-09-16 1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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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本心

深度、品味和风格

无论是借钱还是借钱给他人,都要特别注意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反映在司法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长期稳居基层法院前列,成为矛盾爆发的热点。其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如果合同无效,即使印上白纸黑字的签名也没有用。轻则物归原主,竹篮打水空。重了就上当受骗,米就被偷了。

总的来说,导致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九种,都需要谨慎防范。

因为你可以把傻事做好,但请不要擅长做傻事。

现在的骗子非常善于学习,具有知识型犯罪的特点。

那些为“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的人,非常擅长通过夸大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借助民事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形成证据链的闭环,真的不可能不学。

第一类:从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款

向金融机构借钱的目的是为企业发展融资。但是,如果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将这笔钱借给他人,将直接影响金融管理秩序,这种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这种借贷不一定收利息,也不一定借给别人。问题是它可以用于其他目的,它的力量导致几次惊动中央政府。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2020年4月,深圳楼市突然经历了“天价、秒光”、近百万“茶费”等逆势行情。根本原因在于将金融机构的贷款挪作他用,将本应用于救助受困于疫情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通过补贴抵押贷款,巧妙地流入楼市,骗取金融资金,赚取差价利润。

在此过程中签署的贷款合同无效。深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列文件,要求银行做好贷款管理工作。

此后,深圳各大银行全面收紧经营贷款,加强对贷款主体资质的排查,不允许向空无实际经营、经营流程不真实的空壳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类: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投资主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非经营性贷款的,应当确认其行为的有效性。但是,如果企业以募集资金获得的资金进行贷款,将直接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这种贷款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通常的操作方法是:以某高大上公司名义,在不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租赁营业用房,招募业务员,通过聘请形象代言人、投放媒体广告、在客户中进行口碑投资等方式吸引投资者,推荐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并承诺投资者固定年化收益24%-36%,承诺保本付息,与投资者签订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

第三类: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

吸收公众存款和经营贷款的业务只能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也不得随便开展经营性贷款。

这也是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最大的区别。因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如果披着民间借贷的皮,其实就是在从事贷款业务。在刑法层面,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在民商法层面,未依法取得借贷资格的法人,以及从事民间借贷的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这类涉及的贷款人被称为“专业贷款人”。如果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一般可以视为专业贷款人。

其他专业贷款人会以服务费的形式收取利息。如果证明此人多次借钱给不特定的不同人收取服务费,此时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专业贷款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四类: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因违法犯罪活动借款,仍提供贷款的

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都有明显的恶意,法律上没有必要保护。为确保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此类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当然,如果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则民间借贷合同并不无效。

人民法院仍应严格审查理由、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五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款合同无效

这是一个总括条款,因为财务管理秩序复杂多变,很难统一形式固定下来。近年来,以“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产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在社会上不断出现,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当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借贷行为当然无效。

第六类:违反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也是自下而上的条款,审判实践中的尺度可大可小。

例如,在上海黄浦区,有一个案件,原告要求原告收取14万元的手续费,目的是从小学升级到初中。同日,被告收到上述手续费并出具收据。由于事后小升初事项未能顺利办理,原告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最终认为,应按照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研究。本案涉案金额14万元为被告办理升学、择校事宜的手续费。这种用钱的行为不是正当的过程,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4万元。

其他类似案件涉及许多特殊关系,如结婚彩礼、赡养爱人、男女朋友、非法同居等。,所以也要特别注意他们。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案件。事实上,《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三种无效情形。

第七: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这很容易理解。《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将作为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对纯盈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比如一个7岁的孩子,向同学借了50块钱买巧克力,做了一张纸条,很有效。

问题的难点在于成年人世界,当事人往往以借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这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成了关键,谁主张举证。除非借款前有病历、诊断报告、鉴定报告,否则借款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否认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八: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被告经常以虚假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成功率很小。因为贷款法律关系属于实践合同的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只有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货币或实物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因此,以虚假意思表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法院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极小。

第九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往往与刑事犯罪有关。如当事人明知纠纷借款是配合外人实施敲诈勒索的手段,与作为贷款人的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参与制作银行流水、办理抵押房产、申请执行等一系列流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构成要件。因此,如此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无效。

总之,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节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具有交易隐蔽、风险难以监控的特点,容易导致高利贷、资金链断裂甚至中小企业破产、非法集资和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这对金融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都要以合法的目的、手段和方式借钱,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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