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
临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
消费者警告提醒消费者
科学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9年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
12315品牌建设取得实效
2019年,根据临泉县委安排,12315投诉处理指挥中心在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受理平台、完善工作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19年,我局12315受理平台共受理消费者查询、投诉、举报2485件。其中:咨询860人次,同比增长18.7%;投诉1100件,同比增加704件,增长177.8%;共报告病例525例,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51例,增长201.7%;现已查处举报案件288起,为消费者挽回罚没收入189.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236.58万元。
2019年侵犯消费者权益
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01
山东锦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厂名的康复器械。
2019年3月14日,我局接到常州市康瑞医疗康复设备有限公司报案,称山东锦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乔杉镇卫生院、临泉县松吉卫生院安装的坐位辅助行走训练设备、多功能训练康复设备并非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标识使用了我公司厂名、厂名等虚假信息,系我公司假冒产品,需要调查。同年4月28日,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通过中标方式与临泉县残联签订《政府采购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购买常州市康瑞医疗康复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康瑞”牌坐位辅助步行训练器28台、“康瑞”牌多功能训练器28台,总价21.392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委托常州市钱多多康复设备有限公司向常州健本医疗康复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坐式辅助步行训练器28台、多功能训练器28台,价格分别为每台1310元、1580元,总金额为80920元。2018年9月和10月,购买的医疗康复设备将安装在临泉县残联指定的临泉县乔丹镇等28个乡镇卫生院的残疾人康复之家。为了获得认可。随后,产品标识变更为常州康瑞医疗康复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2019年3月14日,我局接到常州市康瑞医疗康复设备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当事人在临泉县乔杉镇卫生院销售的助坐助行训练器、多功能训练器并非我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常州市康瑞医疗康复设备有限公司假冒厂名、厂址,后经常州健本医疗康复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并非常州市康瑞医疗康复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非法销售产品价值213920元,非法获利133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是以他人厂名销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我局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3万元,罚款16.044万元,合计29.344万元。
02
临泉中智环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2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临泉中智环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墙体广告发布“世界一流主题公园生活中的中环吕雯城”、皖北最高幸福日绕临泉眼、安徽最长环湖亲子撞船约2600米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请求调查。同年2月2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临泉中智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晴佑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发布“中环吕雯城”开发中的36幅墙体广告。其中有标有“世界级主题公园生活·桓温旅游城”、100米皖北最高幸福、2600米左右安徽环湖最长水面上父母撞船等6条内容。”,广告费10836元。
总结一下;当事人发布的墙体广告中,使用“世界级、最高、最长”等宣传用词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属于违法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03
安徽双药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19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委托方安徽双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益云堂牌小分子人参肽粉、参附小宝宝牌金鱼蓟颗粒、鹏之妈牌复合平衡营养套餐婴儿三种婴儿的生产喂养记录与其食品成分表不符。随后,又上报县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三种食品进行了质量检验和抽查,随后经安徽省公共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9年3月1日,批准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8月18日、2018年10月10日、2019年1月10日与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保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鹏之堂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对于上述三家公司,分别生产加工了益云堂牌小分子人参肽粉、十福消宝宝牌金鱼蓟颗粒、鹏之妈牌复合平衡营养套餐婴幼儿三类食品。2019年3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生产的益云堂牌小分子人参肽粉、世福消宝宝牌金鱼蓟颗粒、鹏之妈牌复合平衡营养套餐婴幼儿进行了抽查。经安徽省公共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判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至事发时,当事人已食用云糖牌小分子人参肽粉71盒、宝神符晓宝牌吉颗粒240盒、鹏之妈牌复合平衡营养套餐婴幼儿76盒。上述商品全部未销售封存,合计价值35857.2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益云堂牌小分子人参肽粉71盒、汾参妇消宝牌金鱼蓟颗粒240盒、鹏芝妈牌复合平衡营养套餐婴幼儿76盒,并处以行政处罚14.34万元。
2019临泉消费者权益保护
情况
一个
城市监督员对酒店违约和不诚实行为的调解赔偿
案情简介:2019年1月24日,我接到消费者朱某某电话,称其于2018年10月在临泉县某酒店支付定金1000元,并于2019年正月初六预订酒店大堂举行现场婚礼。但2019年1月21日问及该厅时,被告知已预订婚礼厅,现已转让给其他消费者,导致我的婚礼未能如期举行,身心受到伤害。之后我向酒店要求赔偿,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我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已知消费者朱某某所报情况属实,但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消费者认为酒店单方面违约,要求酒店返还定金并按规定支付三倍赔偿。但酒店认为虽然工作中有失误,但已提前告知消费者,只同意退还押金,不同意赔偿。经我局执法人员三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酒店退还押金1000元,一次性赔偿朱经济损失2000元,共计3000元。协议签订后,酒店当场兑现。
2
“健身承诺没有兑现,退卡应该是”
案情简介:2019年6月13日,消费者魏女士一行来到我局投诉举报中心举报:称其于2018年8月10日在临泉某健身中心办理的健身卡,终身卡2088元,三年卡1888元。当时商家答应建一个游泳池,为了让孩子们学会游泳,他们还支付了游泳培训费800元。但是直到现在健身房还没有建游泳池,后两个消费者被拒绝退卡去健身房,一个个去了我局投诉举报中心。
处理结果:经调查,健身房负责人表示,原计划修建游泳池,但由于场地限制,游泳池修建搁浅。消费者提出退卡时,健身房以健身卡已激活消费为由拒绝退卡。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协商调解,健身房最终同意将两证余额5000余元退还消费者。
三
“给老人按摩被市监忽悠了帮维权”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70岁老人马先生投诉,称在临泉县张集镇看到一家从事免费按摩体验活动的按摩店,于是就进去了。在按摩体验中,服务人员热情地介绍,按摩店的设备是从国外进口的,可以治疗腰锥、颈锥、正骨、失眠等各种疾病。如果用药物按摩剂效果更好,就更好。回家后感觉按摩效果不是很好。第二天不仅睡眠没有改善,而且失眠加重,感觉被骗了,于是向按摩店要求退款。退款后,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无奈之下投诉我们局。
处理结果:经查,马先生所述情况属实。购买的药用按摩剂开通使用后,按摩店拒绝全额退还,只同意退还1000元。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按摩店同意退还消费者购买价款3000元。因此,这起消费者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
烟花爆炸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2019年2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来访消费者刘投诉,称2019年2月2日在临泉县某烟花爆竹零售部门购买的烟花爆竹为2019年的。2月4日晚,因烟花质量问题,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儿子的耳朵和妻子的胸部在观看烟花时受伤。与此同时,家里的一扇门和三扇窗户都被炸毁了,邻居。后来,由于赔偿问题,公司在未与商家协商后,向土贝市场监管所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刘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执法人员协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投诉人刘各类经济损失7000元,并当场作出调解协议,使一起因烟花爆竹伤人引发的消费纠纷成功调解。
五
购买未凝固水泥的补偿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5日,行唐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蔡投诉,称2018年底从临泉市长关镇王水泥经销处购买的570袋水泥在浇筑房屋地梁时未能完全固化,导致工程再次返工。在向经销商举报并要求赔偿损失后,经销商认为水泥是从阜阳市某水泥公司发货的,如有质量问题,厂家应负责赔偿,随后与厂家多次协商,但厂家因无法认定水泥质量问题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向行唐市场监管所投诉。
处理结果:经核实,投诉人蔡反映的客观情况基本属实。由于蔡购买的水泥已经全部使用完毕,这批送检的样品中没有留下水泥,因此无法确定水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随后,执法人员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组织双方协商,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教育,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共识: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蔡经济损失2.3万元,纠纷顺利解决。
六
拖欠购车款的押金应该退还
案情简介:2019年7月3日,消费者刘来到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报案:称其于2019年4月24日在临泉县某汽车贸易公司预定了一辆货车,价格为14.7万元。当时商家口头承诺半个月内来看货提车,于是刘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预付了2万元购车定金。后来他多次去公司看货提车,总是说,到现在两个月了,还是没见到车。因为商家无法确认取车时间,我不想再要车了。要求退还定金时,被商家拒绝,于是向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结果:经核实,投诉人刘的举报属实。关于退购车定金的问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该车是厂家定制的,现在正在路上,不同意退定金。之后,行唐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消法》《合同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经调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将定金2万元返还消费者刘。消费者对加工结果非常满意。
临泉县市场监管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投诉和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一个
“疫情退订被拒,市监协调帮助退款”
2020年2月17日,我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周某某投诉,称其年前在临泉县季华镇某婚纱摄影店预定了婚礼仪式,并支付了预付款3080元。现在,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根据疫情期间的相关规定,婚礼无法举行。与货物多次协商后,退回订金的请求被拒绝。无奈之下,我向我们局投诉。
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商家认为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想要返还定金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投诉人则认为不是因为不想举办婚礼活动,而是因为疫情控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我局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宣传了疫情期间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让他们的商户了解。最终,经过调解协商,商家将婚礼活动预付款3080元退还给消费者。
2
网络服务被诈骗,城管协助维权
2020年2月16日,我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贵州省贵阳市消费者石某网络平台投诉,称其多年前与临泉县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管理淘宝店铺管理服务,并通过微信账号向该公司支付管理费4980元。但公司收到费用后,并未提供管理服务。多次打电话要求退还费用后,公司封锁了联系电话,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感觉被骗。无奈之下,公司向我局投诉求助。
经过调整,情况属实。然而,由于疫情,该公司已关闭业务,无法向其提供管理服务。之后,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双方进行协调,最终公司向投诉人退还总费用4980元。感谢投诉人。
查处典型违法案件
一个
阜阳山下药业有限公司白庙店提价销售口罩
2020年2月3日,群众投诉举报阜阳山下药业有限公司白庙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价格偏高。之后,店内又发现了75个金牛药械的一次性口罩。同年2月3日,经县局批准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月31日,当事人以1元的价格从其一名私人手中购买了500个金牛药械一次性口罩,然后以2.8元的价格销售50个,以2.5元的价格销售15包。进口和销售的差价率分别为150%和180%。非法获利652.5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2.5元,并处罚款2610元。
2
临泉县杨桥镇平价药店销售假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位于临泉县杨桥镇杨湖路以东的人民廉价药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飘安”为假冒口罩。我们的执法人员对他们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了7500个假的一次性口罩。同年2月7日,经县局批准,上述商品被扣留,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对“朴安”牌一次性口罩7500个,罚款1367.5元。
三
安徽金马深药业有限公司在临泉县翟伟分公司销售口罩,没有明码标价
2020年1月28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对位于林欣路以南256号的安徽金马深药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翟伟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口罩标价不清。同年1月28日,县局领导批准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月26日,当事人从太和县药品批发市场购买了广州市保维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维康N90口罩30只,购买价格为8.5元/只,价格为10元/只,一次性医用口罩200只,购买价格为2.6元/只,价格为3元/只。当天,他们从临泉县批发市场购买了20瓶爱特福84消毒液,购买价格为3.5元/瓶。当事人购买后,放在货架上出售,没有按照规定明确定价。截至事件发生时,销售无标识商品一方的违法所得为155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定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5元,并处罚款4000元。
四
临泉县行唐街道新安婴儿母婴用品商店销售的商品,价格不明确
2020年1月28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依法对位于临泉县行唐街道牛庄社区的新安婴儿母婴用品商店进行了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ZM9001A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于同年1月29日获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明确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商品价格,标明商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定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待售商品没有按要求清楚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并处罚款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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