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7年2月23日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建平市洪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和“三查”不当等违法违规事实。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朝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分局对其罚款40万元。
此外,王爱平对建平市洪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三查”未尽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岳负责管理建平市洪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三查”未尽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朝阳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示。
田宝玉负责管理建平市洪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三查”未尽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朝阳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示。
官网显示,建平红山村镇银行是由建平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银监局批准设立的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解决建平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的现状,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
天眼查显示,建平县洪山村镇银行成立于2011年3月17日,其最大股东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宝玉为该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爱平是该银行的董事兼总经理;岳是银行的副总经理。
相关规定: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原则。分类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及时性原则。分类结果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
重要性原则。对于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需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分类。
谨慎原则。对于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降低分类等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至少应当将贷款分为正常类、关注类、二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五类,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无充分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可以履行合同。
关注:虽然目前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要: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不可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了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可疑: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很大损失。
损失: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仍不能收回本金和利息,或只能收回一小部分。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七条规定,贷款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为核心,以借款人正常经营收入为贷款主要还款来源,以贷款担保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财务状况以及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
贷款的分类不能用客户的信用等级代替,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个人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币种合理;
借款人有还款意愿和能力;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跟踪、检查、监测和分析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信用和担保情况变化等。,从而保证贷款资产的安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借款人依法成立;
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借款人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不挪用信贷资金、守信用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还清;如无还款,已制定经贷款人批准的还款计划。
二、除不需要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外,都要办理工商部门的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对外股权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要求。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经资格审查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拒不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除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从事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银行工作。
以下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