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蛇、蓝蛇、鹧鸪、红发鸡、猴面鹰、白面狸...几十只野生动物在一辆小型公共汽车上,这就像一个小动物园。然而,这个动物园的“主管”并不容易。11月7日,广西柳州市公安局通报一起走私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被称为“暗夜精灵”的猴面鹰等野生动物案件。
11月5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船山中队民警在209国道执勤检查过往车辆。一辆五菱小巴正要通过检查站,停下来一看可疑,值班民警上前示意停车检查。
“当司机打开车窗时,我们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像是动物粪便。所以我们让他下车接受检查。”船山中队民警王铁林说,当司机打开车门时,民警发现后备箱里有几个麻袋和编织袋,有些还在动。警方怀疑包里有野生动物,于是将司机带回中队进一步检查。
经调查,袋子里装满了野生动物,数量约50只,其中最珍贵的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和被称为“暗夜精灵”的猴面鹰。
据司机曾说,他在市场上从村民那里买了所有这些野生动物,并计划将它们运回城市出售。随后,民警将曾某和查获的野生动物移交给当地森林警察处理。据了解,查获的野生动物于当日被放归自然,曾某因涉嫌贩卖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
柳州交警提醒广大市民,野生动物生长在野外。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可能携带大量寄生虫。吃野生动物是一种高危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决不能以身作则。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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