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待遇 注意 这些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职称和编制或将发生变化

栏目:旅游 2021-10-10 10: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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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工资分配向班主任等一线教师倾斜,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鼓励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最近,一些机构的员工迎来了一波很大的好消息,这与工资、职称和编制有关。

中小学工资分配向班主任等一线教师倾斜

在10月23日下午举行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实施情况视频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表示,将围绕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总体要求,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人才评价改革。

在分类改革、完善工资分配政策方面,指导中小学完善内部分配政策,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鼓励职业学校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在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指导高校突出业绩导向,制定并完善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内部分配方法。

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区指定出台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建立符合不同人才成长规律和实际特点的评价机制。

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考核的规范化管理。事业单位招聘时,不得以毕业生所在院校、国外学习经历和学习方法作为限制性条件。

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

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近日,教育部、中组部、中组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聚焦短板弱项,提出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背景下,乡村教师的可持续发展将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实现公平、优质的乡村教育。

《意见》着力深化乡村教师管理改革,缓解乡村学校人才短缺问题,提升乡村教师职业供给力。坚持创新挖潜编制管理,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挖潜乡村教师编制配备,通过统筹配置和跨市县、跨学科等调整力度,调整乡村学校编制。坚持畅通城乡一体配置渠道,健全县域交流轮岗机制,深入推进“县管校聘”改革,同时完善双向交流轮岗机制,促进城乡一体流动。多种形式配备乡村教师,探索构建招聘、支教等多渠道并举,多层次人才到乡村任教的格局。坚持拓展职业成长通道,职称评聘向乡村倾斜,允许乡村学校按照所教学科评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坚持乡村教育带头人培养,提升乡村校长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中西部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岗位计划。坚持创造多元发展空间,实施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教育系统“鹊桥计划”等政策。

《意见》着眼于保障乡村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让乡村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威望,增强其职业保障。强调社会地位的提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抓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为更多优秀乡村教师参与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多元渠道。加大荣誉表彰和宣传推广力度,向乡村教师倾斜。强调工资福利的落实。确保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对农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教师生活补贴政策,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逐步完善农村教师住房、医疗、帮扶等政策保障,不断提高农村教师的获得感。重点是优化青年教师发展环境,促进专业成长,实施各类乡村教师成长工程。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引导青年教师积极融入农村社会。

高校、科研院所薪酬机制改革

鼓励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人才服务专项行动,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落实高层次人才薪酬分配激励政策,鼓励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制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的具体操作办法。

完善技术要素和创新成果的参与和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向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对关键核心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长期激励。

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制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的意见。

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新型用人机制,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殊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数、最高层级、结构比例限制。

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发展需求,整合优势人才资源,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参与公共机构的雇员

将在职务、工资、奖金等方面发生这些变化

3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参照管理单位审批办法》在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发布。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其中,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办法》明确,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这些变化会发生在职位、工资、奖金等方面。:

职务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3月3日,《公务员职务、职级、级别管理办法》发布,规定公务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27至1级。5年累计年度考核成绩均等于或高于胜任水平的公务员,可在相应级别范围内晋升领导职务和职级。

其中,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国家全日制工作:一级;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省部级:8至4名;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局级官职:13至8名;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县级官职:18至12名;

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乡级职务:22级至16级;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和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内设机构主任对应十五至十级;部门一级的副主任相当于十七至十一级。

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

奖金

经定期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

此外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其中,奖项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

来源:工人日报 中国经济报

原标题:“注意!这些机构员工的工资、职称、编制可能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