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火灾 不要野外用火 丽江已有多人因失火被判刑

栏目:旅游 2021-09-27 04: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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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7日,玉龙县冯轲镇黄明村委会五组村民王某某饮酒后到黄明村委会集体林区,用打火机点燃松毛、树叶,引发森林火灾。

2019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与某人从其居住的窝棚内拿出一根鞭炮,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向羊群投掷。鞭炮爆炸后,点燃了附近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2020年3月29日11时45分许,玉龙县九河乡都屋村发生森林火灾。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系丽江市古城区居民赵某某上坟烧香不慎引起。大火烧毁了352.6329公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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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丽江有不少人因为一个小错误被依法判刑,导致火灾的发生。活生生的例子,就在我们面前,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年12月1日至6月15日是丽江市森林草原防火期。我们在此警告所有人,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野外用火,照顾好自己和家人。

案例一

永胜,一名在防火戒严期间在野外非法用火的男子,被行政拘留

近日,永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举报,称有人沿着偏角下的六条河上坟,不听护林员的劝告。现在那个地方着火了。请立即去调查。

森林警察大队领导接到举报后,指派南方森林派出所进行调查,要求依法严肃处理。

据云南丽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纵火引发的森林火灾面积301.8551公顷,造成森林资产重大损失363.1876万元。其中,火烧林地面积299.5454公顷,土地类型涉及纯林和混交林;火烧非林地面积2.3097公顷,火烧林木蓄积量23759米。

2019年6月16日上午,玉龙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前往冯轲镇,对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放火一案作出公开判决。玉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与家人发生矛盾后,在其家附近林区放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犯罪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他自首了,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案件中查获的两个打火机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3

清明节因使用熏香和引起森林火灾被判处三年监禁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赵某一家五口前往玉龙县九河乡店头村委会集体林区扫墓。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生火,准备了一顿热饭,然后拿出一把香,点燃放在坟前祭拜。由于风力过大,香头上的火星引燃了附近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玉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前往集体林区盗墓、祭祀,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大量林地被烧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火灾损失罪。被告人赵犯走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4

在野外吸烟,意外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刑

2020年4月11日上午11时,被告人胡某到黎明乡金庄村委会某林区放羊。上午11时30分,被告人胡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烟斗中的烟草,抽了几口烟。然后被告人胡某把烟斗放在石头上,砍下枝叶喂羊。由于风力过大,烟草上的火星引燃了附近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玉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林区吸烟引发森林火灾,威胁公共安全,构成火灾损失罪。被告人胡犯火灾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5

放鞭炮赶羊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刑

2019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与某人从其居住的窝棚内拿出一根鞭炮,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向羊群投掷。鞭炮爆炸后,点燃了附近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玉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与某人为赶羊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火灾损失罪。

被告和某个人被判处一年监禁,缓刑两年。

案例6

焚烧旧衣服和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刑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胡某在玉龙县尹铭镇东联村委会集体林区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焚烧废旧衣物。风太大,无法点燃附近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玉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集体林区焚烧废旧衣物,引发森林火灾,威胁公共安全。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火灾损失罪。

被告人胡犯火灾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7

电线被炸断,引起了一场森林大火。两人被拘留

2020年3月29日8时,宁蒗县跑马坪乡喇嘛地村发生火灾。

经调查,此次火灾为宁蒗县跑马坪乡喇嘛地村宁永高速公路七段三号桥施工现场附近放置的电线保险丝和火花引发的森林火灾,面积592.072公顷。

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李某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1日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李某于2020年4月20日被逮捕,送至丽江市宁蒗县看守所羁押。

2020年5月11日,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李某某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8

燃烧玉米秸秆引起的森林火灾

2020年2月13日,宁蒗县西埠河乡石圪拉村委会雪明山与新营盘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

经查,该案系宁蒗县西埠河乡志贺村村民苏某某在自家土地上焚烧玉米秸秆引发的森林火灾。大火烧毁了77.289公顷的土地。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涉嫌走火,于202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他现在被保释候审。

案例9

去坟墓做饭和烧香引起了森林火灾

2020年3月29日11时45分许,玉龙县九河乡都屋村发生森林火灾。

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系丽江市古城区居民赵某某上坟烧香不慎引起。大火烧毁了352.6329公顷的土地。涉嫌火灾嫌疑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

该案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火的命令

1.关山禁火:2021年4月2日至6月15日。

二、禁火范围: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地。

三、封山期间,除巡逻人员和驻守林区的单位、居民外,其他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经审查批准、登记检查,并无条件接受管理。

四、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五、严禁在林区、林地、草原上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香、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吸烟、野炊等用火行为。

六、严禁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切割、焊接、爆破等涉火涉电作业。

七、违反禁火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首先向所在单位检举揭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4月2日

编辑/林彤

编辑/和公立学校

丽江广播电视台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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