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第二届常务委员会于2月22日10时30分举行会议,讨论《出入境管理的管制程度》的修订法案。根据《出入境管理、居留和居住证》法律制度,在澳门没有日常住所的非永久性居民,将来可能会被吊销居住证,即使他们在横琴“澳门新区”有日常住所,也不会受到区别对待。
早期有案例表明,如果居住证持有人在澳门没有日常住所,他将被取消。此外,这项修订条例草案明确提出,那些认为自己在澳门有临时身份的朋友,会安心。如果他们在澳门没有日常住所,他们应该注意。
日前,澳门终审法院也就两宗涉及暂住证的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其中一名为澳门建材公司聘用的经理,于2010年6月首次获批为经理,拥有澳门暂住证。随后,澳门贸易促进局查阅了该人的出入境记录,发现他在2016年和2017年只在澳门停留了31天和27天。因此,贸易促进局认为A通常不在澳门居住,向经济财政司司长建议,2018年3月23日,经济财政司司长作出指示,宣布A的暂住证无效。随后,该官员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裁定他败诉。他拒绝接受上诉,两次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历时数年。最后,终审法院裁定他败诉,并宣布他的暂住证无效。
读者经常会问,如果他们在澳门拿到了暂住证,但是因为住在澳门贵,房价太贵买不起,白天在澳门工作,晚上住在邻近的珠海或大湾区,是否有可能取消居住证?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法案的理解,连住在横琴的澳门政府提倡的“澳门新街坊”都不符合要求,更何况是珠海等大湾区呢?
此外,根据终审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证明因非工作原因在澳门过夜不视为澳门的普通居所。比如最近澳门航空空公司聘用的内地居民A,由于早年有专门合格的技术人员,获得了澳门临时居住证。但在获得暂住证期间,虽然每天都在澳门工作,但A每天晚上都会回到珠海的家中。他来澳门只是为了工作,通常不在澳门居住。他向贸易促进局申请延长临时居留证时被驳回,最终赢得了司法上诉。
终审法院审理此案:法院指出,通常的居住地不应是临时或暂时停留的地方,而是一个人及其家庭建立其利益中心的地方,具有必要和不可或缺的稳定性。并不是说一定不能离开,比如可能因为工作安排、休假或者走亲访友等原因离开一段时间。然而,在这种情况下,A来到澳门只是为了工作。虽然他一周多次来到澳门,并在这里停留了工作所需的时间,但这只是一个短暂的过程。最终,A还是不得不回家,也就是回到那个为他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奠定了基础,充当了他最重要的生活和生存环节的固定核心的地方。那个地方不是澳门。因此,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财政司司长的上诉胜诉,撤销了中级法院的上诉判决,维持不批准A申请延续暂住证的决定。
但也有人质疑,即使是澳门政府主导的横琴澳门新区也不例外,“澳门新区”的命名过于错误,这是否符合湾区政策?如何与国家给予澳门、大湾区的定位政策接轨?政府不是鼓励积极融入大湾区的建设吗?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希望得到综合考虑。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取消居留证的其他情况。比如你在澳门犯罪被判刑不止一次,不管处罚程度如何,只要被判过几次,就可能失去居住证。此外,外国法院实施的处罚和安全措施也包括在内。
不过,这项条文也受到议员质疑。在澳门因交通事故被指控造成人员伤亡也是犯罪,交通事故可能更为常见。这个规定是否过于苛刻?还有人担心,如果相关处罚或安全措施恢复了权利,在申请时是否仍有必要申报?
也有议员认为取消居留许可的决定很重要,应该属于行政长官的权力范围,不能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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