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质量监督网 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首个《在线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发布

栏目:历史 2021-09-21 05: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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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在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2020年年会上,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了《网上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这是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第一个相关规定。

据介绍,该条例依托行政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市场监管部门网上取证作出详细规定,并结合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和技术特点,提出搭建“电子眼”平台,将对规范网上取证行为、提高取证效率、保障取证质量起到积极作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意味着,行政执法部门网上取证系统必须在符合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规则要求的框架内运行,即只有在采集提取网上电子数据时,遵守法律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存储安全可靠、证据客观合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可追溯,采集的网上电子数据才能具有证据效力,才能被法院认可,才能被执法人员信服。

然而,从国家角度来看,此前一直没有在线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范。在此背景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下,漳州市市场监管总局在与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共同研究网上取证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暂行条例,对网上取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创造性地提出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电子眼平台”和“网上电子数据存储管理系统”,不仅很好地回应了人们对电子数据安全性和存储性的诸多质疑,还构建了网上交易监管执法能力。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上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高网上电子数据取证效率,保障网上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使用专业设备或者工具实施在线电子数据取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线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网上电子数据取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科学、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采集和提取网上电子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存储安全可靠、证据客观合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可追溯。

第五条参与网上电子数据取证的人员应当对依法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不得用于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物种

第六条网上电子数据包括:

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短视频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档;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采集电子数据时,计算机自动生成关于操作行为的衍生数据;

数据生成、添加、删除、修改和传输所依赖的软件和硬件环境的数据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网上电子数据。

第七条对公开发布的网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实施网上电子数据采集、固定、传输、存储等取证。

如果只能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才能进行在线电子数据采集,可以使用电子数据持有人和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如果允许用户注册登录,也可以使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和采集。

第三章取证工具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设漳州在线电子眼平台,由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在线电子数据取证。

第九条漳州市网上电子眼平台应当符合安全、高效、可控的要求,具有保证网上电子数据完整、有效、不可篡改、清洁的功能。

第四章收藏

第十条网上电子数据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

联合执行的模式包括:

验证自动监控系统采集的在线电子数据;

自行收集和修复在线电子数据;

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采集,并对委托采集的在线电子数据进行确认;

其他在线电子数据收集方法。

第十一条实施在线电子数据取证前,应当对生成、存储和传输在线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进行测试,确保完整性、可靠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办案机构可以通过打印、复印、拍照、截屏、录屏、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在线电子数据取证。

第十三条网上电子数据取证应当验证网上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必要时可收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数字签名、注册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网上电子数据取证应当制作取证记录,取证记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规范网上电子数据取证流程。

在线电子数据取证使用软件的,应当在取证记录中注明所使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第十五条对网上电子数据疑难纠纷,涉及难以确定的特殊问题,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章储存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归集管理的在线电子数据存储管理系统,满足存储安全和传输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网上电子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应当构建统一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机制,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权限管理、统一日志审核、统一安全技术,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确保网上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未经身份认证和授权,不得随意访问或下载存储的在线电子数据。

第十八条在线电子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在线电子数据的安全管理:

全量备份和增量备份相结合的方法,能够及时、安全、可靠地备份存储的在线电子数据,防止存储数据丢失;

采用区块链技术和加解密技术保存和呈现在线电子数据,确保在线电子数据的传输安全;

存储的在线电子数据具有防篡改功能设置,并且存在用于访问和下载在线电子数据的不可修改的日志记录;

加强网上电子数据安全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收集的网上电子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与行政诉讼相关的网上电子数据应当在诉讼结束后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二十条向其他部门传输网上电子数据时,收集的网上电子数据及其副本应当一并传输,并制作网上电子数据传输清单。如有必要,您可以附上在线电子数据查看方法的说明,并查看工具说明。

第六章使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网络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当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网上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收取的;

通过非法偷拍、非法录音、窃听等手段获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以利诱、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有添加、删除、修改等。,从而影响网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对方不承认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其他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网上电子数据。

第二十三条办案机构可以根据网上电子数据的种类和案件需要,选择下列网上电子数据展示方式:

使用电子设备在线直接显示在线电子数据;

直接输出网上电子数据,拍照、截屏以书证形式展示;

屏幕录制、录音录像资料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展示;

基于收集的在线电子数据被转换成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词表格;

疑难纠纷在线电子数据经鉴定后转化为鉴定意见的形式;

显示在线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网上电子数据可以制作与原件相同的复印件,并附原件和复印件的完整性校验值。

复印过程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规范地反映网上电子数据的复印过程和方法。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办案机构应当将网上电子数据作为定案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案件当事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出示网上电子数据,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对案件当事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案件当事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案件当事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提交的网上电子数据有合理怀疑,不能以自己的技术排除的,可以委托具有网上电子数据检验鉴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在线电子数据取证人员的统一管理,漳州市在线电子眼平台的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在线电子数据取证的分析、判断和工作协调。

第二十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承办业务的内部机构负责辖区内在线电子数据取证人员的统一管理,做好开通和注销用户权限工作,负责辖区内在线电子数据取证的分析判断和工作协调。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出版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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