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发展惠民政策综述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
第一,制定精准的政策,不遗余力地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协助政府根据不同受损程度进行精准扶持,特别是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产权、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困难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减免税。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应倡导会员企业降低经营困难中小企业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第二条在线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技术技能人才在线学习平台”“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才培训网”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重点课程将向工人免费开放。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放力度,扩大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免费课程范围。加大对延迟返岗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支持。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和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给,积极引导和鼓励大型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上公布。鼓励企业在疫情期间依托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根据实际需求对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在职员工技能提升工作。
第二,金融政策
第三条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贴息资金将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担保企业,可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间,凭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其他在支持疫情防控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贴息支持。
五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于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财政部门将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金融部门对展期和逾期的业务担保贷款不予贴息”的规定不适用。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条切实保护公众征信的相关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应当妥善安排信用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和自助查询机进行信用查询。需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的提交。对于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或隔离、需要隔离观察进行疫情防控、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不提交相关逾期贷款进行逾期记录,但已提交的需进行调整。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
第七条综合服务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前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降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缓缴保费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渡过暂时困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发挥自身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方面的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金融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等增值服务。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增加制造业贷款,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第八条积极帮助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区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贷款展期和续贷衔接等方式,积极帮助因疫情暂时陷入困境但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加大普惠金融领域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三是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
第九兵团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兵团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是指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兵团辖区内城乡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各师市进行风险管控并提供风险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发放一定期限的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并给予适当的金融利息补贴。
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和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租金、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买家居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兵团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愿意放贷,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相应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登记,即可享受小额信贷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额8万元以下、贷款期限6个月的一次性小额贷款。实施时间为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财政给予50%贴息。
个体工商户实行小额信贷“两级试点”制度。教师、市、团分别设立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由主要负责同志、专职工作人员和贷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受理、审核、推荐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申请。
贷款申请。有小额信贷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社区申请贷款,填写《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并明确承诺按期归还贷款,经社区汇总后报送团场办。
团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的审核。对符合借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将《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审核表》报市工作办公室审核。
按照“一户一档”,团办为个体工商户建立小额信贷工作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师市办将对团委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审核表》进行审核,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回复团委办。共青团办公室将在“两个梯级试点”后,向贷款金融机构推荐《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审核表》。
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团办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审核批准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采用季度结息方式。
个体工商户承担的贷款利息的50%按季度支付给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财政承诺50%贴息资金,兵团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按季拨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季拨付金融机构贷款。
团办和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商,共同做好贷款的引导、监督、管理和回收工作。对违反贷款使用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整改,确保贷款使用合规。贷款到期后,团办将会同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共青团承担着推动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落实的主要责任。要大力宣传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主动联系辖区内金融机构及时设立办事机构,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贷款申请受理、审核、推荐工作。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对贷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与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合作,做好贷款的结息和回收工作。
第十条出租师、团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资产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个月住房租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步扩大就业。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承租国有生产经营用房的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减免承租户3个月的住房租金。
第十二条实行税收减免。落实国家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符合国家规定。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征收率由3%降至1%;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或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对于疫情期间实际停业但未及时办理停业的“双落户户”,将完成后续停业手续;个别“双固定户”在疫情期间创业可申请额度调整,但营业收入下降20%以上。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于商业建筑、商场、市场、工业园区等。,对疫情期间免租金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当年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第十三条相关服务费予以减免。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和培训机构,开通24小时应急检测绿色通道,并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个体工商户免收相关检验、认证和培训费;对停运的出租车车辆,各出租车公司减免管理费3个月;支持业主或租金征收单位免收居民停车费2个月。“个人转企业”企业变更土地使用权名称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人登记时。,如果投资主体和经营场所保持不变且是小企业,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鼓励移动、中国联通、电信等基础电信企业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营业、网络使用费较多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上半年适当降低或给予营业场所网络使用费优惠。
第十四条提高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计入逾期。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对个体工商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过各类贷款不良率在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加的,应当合理确定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确认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无还款能力的,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进行补偿,视疫情情况适当延长恢复期限,并按规定及时核销补偿损失。
第十五条加强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对因疫情受损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赔偿。个体工商户投保的营业车辆将延长2个月。对疫情期间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将给予优惠保费。
四.赋税
第十六条缴纳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止的完税凭证,可以延期至复工日期后15日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增值税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第十九条加大财政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加大贴息资金规模,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动词 人力资源类别
第二十条指导和规范就业管理。疫情防控期间,要引导企业充分了解员工采取的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要求企业不得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劳动合同或在此期间退回派遣劳动者。按照企业复工规定,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防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复工。对于不愿复工的职工,要引导企业工会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积极劝导职工及时复工。对劝说无效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指导企业依法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员的企业,应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保障劳动者权益。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有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兼职、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对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将根据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基层民兵、高校毕业生,按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补贴发放基数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可延长一年,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初次批准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三条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于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工资的,应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第六,商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商会对有需要的企业予以协助,并出具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时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第二十五条针对疫情造成的相关贸易限制,商会将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商会将协调国内外会展组织,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及时共享产品和服务信息,搭建供需桥梁。
第二十八条加强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支持贸促会、商会等。为因疫情不能按时履约的外贸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协调国内外展会主办单位,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有偿费用等问题。协调中介机构为受影响企业出国提供法律等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工作站在应对贸易摩擦中的作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疫情带来的贸易救济案件处理困难。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商业金融部门抓紧安排使用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外贸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倾斜,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政府与银行保险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推进对外投资服务,开辟吸引外资平台,“一带一路”投资合作。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主要支持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销售。农商对接农产品供应链资金的增加,支撑了保障农产品供给的方向。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应强化日用品供应链的功能作用。未安排的剩余资金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用于支持应对疫情的商业和贸易流通相关工作。上述筹资安排应避免与其他政策平台和筹资渠道重叠。
附:兵团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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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解读
1、兵团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免抵押、免担保,兵团财政贴息50%。
2.贷款对象和条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兵团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愿意放贷,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相应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登记,可享受小额信贷政策。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间没有统一要求。只要符合管理办法“贷款对象和条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贷款。
3.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一次性小额贷款,一户只允许享受一次此项贷款。贷款期限最长6个月,贷款金额不足8万元,不能续贷。比如你第一次申请贷款3个月,到期后想再申请3个月,就不允许;不允许首次申请3万元贷款后再申请5万元。
4.贷款执行期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这个时期就是政策的实施期。在此期间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
5.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贷款利息兵团财政给予50%贴息,个体工商户承担50%贷款利息。贴息资金由团场工作办公室定期收集核实,经师市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兵团财政局。报告的数据应该是准确的。个体工商户承担的贷款利息的50%按季度支付给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兵团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50%由师市财政局通过预算安排按季度拨付,师市财政局按季度向金融机构拨付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分配办法由兵团财政局另行制定。
6.建立风险补偿制度:为管控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建立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风险补偿制度,市财政局将从预算中按不低于1000万元的规模安排风险补偿。风险补偿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用于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在这项工作中,各司、市应建立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7.贷款回收及风险管控:团办与贷款接受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商,共同指导、监督、管理和回收贷款。对违反贷款使用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整改,确保贷款使用合规。贷款到期后,团办将会同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8.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损失,经区划市与贷款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80%由区划市承担,20%由贷款金融机构承担。城市承担的贷款损失从风险补偿金中支付。在此项工作中,各司市要与金融机构签订风险防控协议,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管理。发生风险赔偿的,按照《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赔偿,并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管理。
还款承诺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主要经营地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意不好,自有资金不足。我通过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币,合同号为:。
我承诺该笔贷款将全部用于复工复产、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租金、水电费等生产性费用,保证不用于购房、理财、家居用品等非生产性费用,并确保专款专用。借款期间,遵守信用,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履行贷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提交人:
2020年月日
编辑:蔡新文
初审:松石
最终审判: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