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络儿童性剥削预防处置平台工作指引》,严禁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1日08: 17星期二
□深度聚焦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蒲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已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尤其是2020年3月震惊世界的韩国“N号房”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如何防范和应对互联网平台上对儿童的网络性剥削的广泛关注。
在中国关爱下一代委员会公益文化中心的指导下,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课题组编写了《网络儿童性剥削预防处置平台工作指引》。7月17日,中心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工作指引。
根据工作指引,网络儿童性剥削是指通过具有一定交易特征的互联网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虽然“网上儿童性剥削”在我国还是一个新概念,但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并被立法明确禁止。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保护儿童权益,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吸引。
互联网公司应该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
互联网已经成为孩子们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工具,也给孩子们的网络安全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近年来,媒体曝光的互联网平台性侵儿童案件不断增多,令人震惊。
“中国有大量的年轻网民,很多年轻人可以在网上注册社交媒体,使用互联网。9.91%覆盖的数字不容小觑。同时,这类案件极其隐蔽,往往不易被发现。有时候孩子在隔壁,父母却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女童保护负责人、北京钟毅公益基金会主席孙雪梅说。
童立华指出,网络儿童性剥削犯罪正在渗透到儿童常用的网络平台或工具中,对儿童的成长环境构成极大威胁。互联网不仅是信息传播的平台,也是犯罪分子窃取儿童个人隐私、进行敲诈勒索和威胁的工具。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设立了‘网络保护’专章,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事实上,作为平台运营商、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公司应该更好地了解互联网的特点,应该在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中发挥主要作用。”童立华说。
工作指南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佟丽华表示,互联网企业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此,有必要在从立法角度提出要求的同时,为互联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工作指导是专业机构为促进互联网企业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作用而提供的技术支持。
针对网上儿童性剥削的不同形式,互联网平台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工作指引从制度建设、防范措施、事后处置、工作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24条具体措施。
比如在机构建设方面,平台要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组织领导机制。在平台上建立预防和治疗儿童性剥削的领导组织,设立专门的儿童性剥削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防范措施方面,平台要巩固和提升发现预警机制。在完善禁言禁图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禁言禁图内容,对用户进行警示,并采取禁止上传、删除、阻断传输等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认为,工作指导具有现实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有一定约束性的特点,促进了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惯例的衔接,为行业自律提供了范本。
“工作指引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利于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源头治理。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源头控制的积极预防措施比事后的法律制裁更能保护未成年人。而且,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企业可以按照本工作指南更好地守法。”宋对说道。
建议修改法律,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
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网上儿童性剥削的严重危害,立法禁止网上儿童性吸引和以色情为目的的性剥削。根据国际失踪和被剥削儿童中心2017年进行的法律调查,至少有63个国家颁布了关于为色情目的进行性吸引的立法。
佟丽华表示,目前,与“网上儿童性剥削”相关的犯罪主要由刑法、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然而,持有针对儿童的色情制品并没有被定性为犯罪,这种情况在韩国、英国、美国等国家已经成为犯罪。
童丽华指出,性诱惑需要行为人与被害人建立信任或情感依恋关系,然后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信任与他建立性关系,通过威胁、绥靖等手段控制被害人。
“性吸引在儿童性剥削过程中非常常见。性吸引本身就足以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对儿童进行性活动的性吸引可以受到惩罚,性剥削就不会事先得到遏制,也会因缺乏震撼而导致违法。更加肆无忌惮。”童立华说。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稿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建议在“性骚扰”之后增加“性吸引”,提前遏制这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从立法技术和现实需要来看,这是没有问题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佟丽华说。
责任编辑: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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