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位于长江三角洲,水网密布,湖泊众多。长江东西横贯425公里,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省份。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抓好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江苏省公安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江苏省长江流域执法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惩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和违法犯罪活动。
哪些地区禁止捕鱼?禁捕多长时间?哪些行为涉嫌非法捕捞?刑法中可能存在哪些非法捕捞罪?.....这些不容错过的“抓不住”知识点,都由警方解答。
非法捕捞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哪些条款?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供应、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通行的;
强行冲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带和警示区。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或者停留在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水域、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隐匿、转移、出售赃物的;
被依法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期执行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盗窃他人机动车的;
无证驾驶或盗窃他人导航空设备或摩托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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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艺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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