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关于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管理
宣布
本地区所有相关企业和机构:
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等文件规定,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分局决定对全区固定污染源实行排污许可和排放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在洪江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
二、实施时限
2017-2019年实施排污许可和登记管理的33个行业中,未依法申请或者登记的排污单位,应当在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申请排污许可或者实施登记管理。
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目录》的其他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2020年8月20日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实施登记管理。
三.执行机构
纳入排污许可证申请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关网站登记备案。
四.工作程序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当公开申请前的信息。实行简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单位在申请前无需披露信息。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网上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收据。排污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动词 认证后管理要求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持证、按证排放污染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写自我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和执行情况报告。对于排污许可证提出的整改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不及物动词法律责任
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完成申报登记,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关于无证排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无证书排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关于拒不整改: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
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的,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碍审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
其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违反法律法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经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将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业务咨询: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分局业务股科水平,电话:7637643。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2020年3月16日
编辑/蒋庆英编审/徐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