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甲肝病毒 日照东港暴发甲肝 别再瞎传了

栏目:体育 2021-09-26 0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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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

“日照东港爆发甲型肝炎病毒”的新闻

在一些微信群中传播

这条消息称

“日照东港有甲肝病毒大爆发

近期不要买海货,特别是海蛎子和海虹。

传染病医院人满为患

注意别点外卖,不去外面吃饭

防止甲肝病毒蔓延。”

防止甲型肝炎病毒的传播。"

这件事

真的是在阳光下发生的吗?

很多人都知道

辽宁省有一个县级市

叫东港市

有网友指出

这则消息与辽宁东港有一定关系

但并不像新闻中提到的那样

对此,新华社昨天进行了报道

辽宁东港、庄河甲型肝炎暴发?官方:没有发生聚集性病例

新华社沈阳2月29日电近日,网传“辽宁丹东东港、大连庄河等地暴发甲肝流行病,且跟海鲜有关。”有网民在微信群中转载紧急“通知”:庄河市中心医院检验科早上化验肝功,12个人中有5个人肝功呈阳性。

对此,记者29日核实了两地疾控中心。庄河市疾控中心回应:经流行病学调查,截至2月28日,庄河市无聚集性甲型肝炎病例,均为散发,未发现二代病例;病例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多有食用生海鲜或未煮熟、煮透的海鲜的习惯,也有吃蔬菜水果、喝生井水、饭前饭后不洗手等不健康的卫生习惯。

东港市疾控中心回应:甲肝发病常呈周期性,有明显的季节性,冬春季节容易高发。从今年1-2月份统计分析看,东港甲肝发病情况比前五年同期平均水平发病率略高,但比五年内最高年份要低;且病例间无关联,散发在全市各个乡镇,没有明显的集聚性,排除点源传播,也不可能大面积爆发。

甲型肝炎是一种可预防、可控制、可治疗的传染病。接种疫苗是预防甲肝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没有甲肝免疫史,没有感染过甲肝病毒的人,接种疫苗是可以预防的。此外,预防甲型肝炎的关键是防止疾病进入口腔。

疾控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饮食卫生,饭前饭后要洗手。

二、吃熟食、喝开水,不生吃海鲜,尤其不生吃近海产品。

三、共用餐具消毒时,最好实行分餐,生食和熟食的切菜板、刀具和存放容器应严格分开,防止污染。

四、易受污染的食品要高温加热,一般情况下,在100℃高温下达1分钟就可使甲肝病毒等失去活性。

五、不到卫生不合格的摊点就餐。

 疾控部门提醒:要理性获取政府发布的官方信息,科学预防,切勿随意散布、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做到不传谣、不信谣、不造谣,不盲目跟风转发虚假信息,不使自己成为谣言的助推手。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

个别网民转发此类消息

歪曲事实,张观·戴笠

极易引发网友误解

扰乱公共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转发前先思考

切勿随意散布、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今天开始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

正式施行

肖鑫将和大家一起了解更多的具体内容

一些消息踩红线、踏底线

切勿随意发布

不要随意发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5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导演庄

2019年12月15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开展的相关活动。,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旨在建立和完善全面的网络治理体系,营造清晰的网络空,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准确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

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展现经济社会发展的亮点,反映人民群众的伟大斗争和火热生活;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分析事物、理解事物,帮助引导群众形成共识;

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讲品位、讲作风、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其他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使用夸大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对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害的不当评论;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表现出血腥、恐怖、残忍等。,造成身心不适;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崇尚低俗、庸俗、媚俗的内容;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对网络生态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设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立即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主页的第一屏、弹出窗口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博客、微博信息服务热门推荐、列表类、弹出窗口和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第一屏、列表类别、弹出窗口等。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主页;

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互联网URL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第一屏、列表类别、皮肤、关联词、弹出窗口等。;

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第一屏,热门推荐,弹出窗口等。;

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在产品或服务的醒目位置,容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注意的其他关键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建立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查检查,依法处理违法广告。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户信用管理制度,并根据用户账户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用户应当文明健康地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的约定,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张贴、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文明理性地进行互动。,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并防止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互联网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或者其他干扰信息呈现的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实施流量欺诈、流量劫持、虚假注册账户、非法交易账户、操纵用户账户等行为。通过人工手段或技术手段,从而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网络产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鼓励行业组织推进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根据章程建立行业评比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奖惩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监督、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共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配合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户等措施。依法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做好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区市级以上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日照网通中国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