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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恶务尽
9月2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柴长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马某辉。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马某辉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马某辉,鄢陵县人,现年41岁。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6月、2008年9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2020年1月被柬埔寨警方逮捕,2020年2月被柬埔寨警方移交给中国警方。
法院查明,2008年以来,柴长安有组织地聚集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某辉经人介绍认识柴志安、柴长安,积极参加其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柴长安聚集马某辉等人到郑州某售楼部拉横幅、赶走客户和工作人员、在售楼部吃住等。,扰乱了企业的正常办公和经营秩序,导致销售部门无法正常经营,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2013年至2015年,马某辉受柴长安、柴志安指使,在鄢陵多处殴打切割他人。2016年前后,马某辉受柴长安指使,与他人伪造相关凭证,骗取征地补偿款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在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告人马某辉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柴长安的多起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马某辉积极参与,系共同犯罪,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上述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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