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 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的履行

栏目:时尚 2021-10-09 07: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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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16

夫妻共同抚养义务的履行——高某某诉李某某抚养纠纷案

裁判要领

夫妻有互相扶持的义务。夫妻一方因身体原因不能自理,需要照顾的,在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扶养权人的实际需要、扶养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间扶养费的支付标准。

基本事实

高某某诉鄄城县人民法院,称高某某与李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无子女。高某某婚后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李某某不予理会。2016年12月以来,在家人的照顾下,高多次住院,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李某某作为高某某的法定丈夫,有积极救治患病的高某某并承担医疗费、生活费的法律义务。高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索要医疗费、生活费,李某某以各种理由逃避。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高某某上诉,要求判令被告李某某依法支付原告高某某抚养费84,912.2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分别于2016年12月17日、2017年9月5日、2019年4月8日、2020年8月10日、12月14日、3月25日到鄄城安宁医院就诊,2018年11月3日到济宁市精神病医院就诊。入院和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或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医生建议需要重症监护。分别住院17天、54天、124天、61天、48天、67天、113天,医疗费用分别为18536.8元、19510.6元、31073.29元、19455.14元、7065.6元、20616.07元、30532.42元此外,经查明原告自10月起一直住在母亲家中上述费用由原告父母支付,原告监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变更为高莫其。

判断结果

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某医疗费75912.21元、抚养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李某某负担。

判决后,原被告和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夫妻双方都有相互赡养的义务,赡养是指夫妻一方负责为配偶提供生活赡养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的确立赋予了夫妻双方特殊的地位,由这种地位衍生出的夫妻赡养义务也是婚姻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夫妻扶养义务是人类生存权乃至发展权的重要保障。夫妻扶养关系具有财产和身份的双重属性,这也决定了其属于典型的共生义务范畴。履行夫妻赡养义务是帮助对方解决生存问题最直接的手段,也是实现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夫妻赡养义务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应用,将对其应有的功能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有扶养能力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帮助、扶养残疾、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的责任。

实践中,夫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失业或暂时或长期丧失谋生能力,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赡养主要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的开支,比如支付医疗费。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扶养权人的实际需要、扶养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间扶养费的支付标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的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当满足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就产生了,并不以是否共同生活和婚姻长短为条件。实践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往往以另一方有一定数额的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为了保障生活贫困一方的生存利益,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确认生活贫困一方对夫妻共同存款去向的解释合理,就应当支持其主张,将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留待离婚诉讼解决。因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理不仅可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还会给对方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失。二、夫妻约定实行分家财产制的,不影响夫妻间赡养义务的履行。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以夫妻关系为基础,这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但是,夫妻财产制只是夫妻对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约定。仅仅因为夫妻双方同意实行分家财产制,不能以具体的身份关系为由就认定双方不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实行分家财产制的情况下,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仍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生活费。因为相互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法律没有规定实行分家财产制的夫妻可以免除相互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合法夫妻。原告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自知之明,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丈夫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在法律上有正当理由,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抚养费按菏泽市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三年合计90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予支持;医疗费用方面,原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由父母照顾,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父母支付。而且原告本人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支付扶养费。

一审独任法官:王磊书记员:顾

编制人:鄄城县人民法院李穗兴

审查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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