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欠钱不还该怎么办

栏目:民生 2021-12-05 14: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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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但是社会上人们的诚实信用还是有待增长。缺少诚实信用,就会产生很多纠纷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

下面由小编带大家走进今天的案子

了解民间借贷纠纷

是怎么处理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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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小王与小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小王向一审法院投诉称,小王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协议》,由B公司承担A公司苗木设备采购项目,B公司委派小张为项目负责人。2018年2月春节前,因小张急需资金结清农民工工资,要求小王提前支付设备购置款。由于该项目由政府补贴,因此在项目被接受之前,政府部门无法支付设备费用。小张先向小王借了几万元,答应春节后还。考虑到小张在A公司工作,小王三次借给小张9.5万元。春节过后,小张再也没有提过还款的事。小王多次索要后,小张以各种理由避过。小王诉一审法院,要求小张返还借款本金9.5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

小张未出庭,但提交答辩状辩称,小张与小王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相反小王的A公司尚欠小张设备款。小王在诉状中称小张因急需资金结清民工工资,向小王借款的理由不成立,小张仅是B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不欠民工工资,况且B公司并不差民工工资,故小王称的借款理由不成立。小王出示的三张转款凭证,是因为A、B公司间存在合作关系,小王转给小张的95000元,是双方走账的资金,小张先将现金交给小王,小王又通过银行账户还给小张,通过这种方式便于小王争取到国家补助资金,该事实在其他生效判决中有表述。综上,小张并没有向小王借款,请法院驳回小王的全部诉求。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王向小张转款95000元是事实,但因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合作,小王和小张作为两个经济主体的负责人,存在经济往来情况。同时,虽然小张在通话录音中认可存在两笔欠款,但该欠款是公司欠款还是个人欠款,是经济合同欠款还是民间借贷欠款,是否已经支付,都不明确,因此小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王与小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小张拖欠小王95000元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小王负担。

小王对此不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小张归还借款本金9.5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中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2月6日、8日、14日,小王通过银行分三次向小张转账共计9.5万元。现小王以小张借款9.5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称该笔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规定,小张提出9.5万元是小王经营的B公司和A公司的借贷资金,并非双方借贷的抗辩事由,应依法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小张指出,在甲公司与乙公司及小张的另一起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了承诺书中流动资金的入账操作,但不能证明承诺书中流动资金的入账操作包含涉案金额9.5万元。因此,小张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小王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小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小王借款95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小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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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当事人只有转款凭证,也可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吗?

是的,你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该笔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只有银行转账凭证,也可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可以抗辩已偿还的借款或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对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当事人已经借款的事实只能凭转账凭证证明。

生活中,还有些当事人借的是现金,所以只有借条、收据或者欠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对这种情况也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原告仅以借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款已偿还,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借款行为的抗辩并未实际发生,能够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数额、交付款项、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款事实是否已经发生。”当事人仅以借条等债务凭证为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中,小王的起诉请求中除了要求小张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外,还请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但法院没有支持小王关于利息的请求,是为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外,借款人和贷款人对贷款利息有不明确的约定。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在小王诉小张民间借贷案中,作为自然人,小王与小张对利息没有约定,故法院对小王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生活中,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贷款人主张支付任何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息,又该如何处理呢?

兴趣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首先,利息分为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期间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贷款人主张按约定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借款人已支付利息的,不予返还。如果贷款人没有支付,贷款人将不支持这部分利息。但年利率超过36%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部分利息,借款人也可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36%的利息。

逾期利息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逾期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以年利率的24%为限,即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计算;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的,可按年利率6%计算。

生活中,当事人出借款项时应该注意那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呢?

根据我们审理过的大量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在借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保管好转账凭证。对于贷款来说,最好是转账的方式,特别是大额贷款。如果是转账借钱,可以保存转账凭证,证明借钱的事实。二是注意借方票据书写的规范化。借款人、贷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还款期限、利息等。都在借款单上明确写明,便于日后发生纠纷时与转账凭证形成证据链,更容易达到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目的。

当事人出借款项后,什么时候可以主张借款人还款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贷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因此,如果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他们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偿还贷款,但要给借款人一定的时间。

当当事人出借款项后,当事人还应该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

出借款项后,当事人应当更加注重诉讼时效和法律手段催收债务。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部分当事人需要很多年才能到法院起诉,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对方的防卫时效已过,可能导致法律未能保护其权益。因此,到了当庭起诉的时候,请及时起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造成不良后果。另外,当事人在讨债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切记不要用暴力手段将事情变成治安刑事案件,造成人财两空空。

原标题:《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是怎么处理的?欠钱不还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