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产值上亿的创新型民营企业CEO,到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短短两年时间,高80后的人生仿佛坐了过山车。高自己也崩溃了。“我怎么也想不到,通过艰苦努力研发出来的步行机产品竟然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如果最终被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会扼杀这一创新产品,公司还将面临发展困难甚至破产”。
正当企业处于“生死攸关”的境地时,当地检察院的介入给高带来了转机和希望。
创新型企业遭遇滑铁卢
高,1982年出生,浙江达克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一家专业从事R&D及生产步行机等高档健身器材的民营企业,公司早在2018年就达到年产值1.05亿元,是浙江省永康市纳税优势企业。而且公司每年在产品和技术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是一家创新型民营企业。该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步行机。经过三年的研发,已经获得十多项专利,市场前景非常看好。
然而,在2017年底质监部门进行的一次抽样检测中,高遇到了很大的麻烦。据质监部门介绍,该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评价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产品是指公司2017年10月至12月生产销售的48台步行机,以120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哈尔滨客户,销售金额57600元。
被质监部门移送后,高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此外,侦查机关还查明,高除上述犯罪事实外,还涉嫌另一犯罪事实: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15日,由高经营的浙江达科思工贸有限公司以代步跑步机为名,通过开发生产创新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700余万元。经抽样检验,步行机检验项目符合《固定健身器材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3项指标不符合《固定健身器材第6部分:跑步机专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其他项目符合国家标准,最终判定为不合格。
“我怎么也想不到,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最终被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会扼杀这一创新产品,公司还将面临发展困难甚至破产。”高对着办案人员叹了口气。《永康市振兴实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指出,聚焦高档健身器材,打造特色健康休闲产品,是永康五金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之一。
“如果罪名成立,不仅公司将被处以巨额罚款,其法定代表人高也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款。”永康市检察院检察长邵晓林告诉方圆记者。
创新还是自卑
然而,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为高和企业带来了转机。永康检察院得知此案后,提前介入,深入调查。调查中发现,涉案步行机由于公司研发三年,2018年因标准问题停止在国内市场推广销售,出口销售额仍达800万美元。如果创新产品被机械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企业主将面临15年监禁或无期徒刑的处罚,企业将破产。为此,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将高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康检察院认为,浙江达科思工贸有限公司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76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对于第一件产品销售给哈尔滨客户的事实,高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高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他决定高。相对不起诉。”邵晓林表示,对于第二个事实,高公司生产销售的3756台,总金额超过700万元,因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符合国家跑步机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此,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的步行机是创新产品,不是假冒产品,因此不认定为犯罪。
“这里有几个原因,”邵晓林进一步解释道。首先,所涉及的步行机没有真正的危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称的伪劣产品,实质上是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但本案涉及的步行机轻薄,其移动面距离地面仅4.8cm,无扶手车型最大速度仅6km,有液压扶手车型仅8km。通过踏区控制速度和刹车是对传统跑步机的创新,其对消费者的人身危险性远低于传统跑步机。经调查,该产品售后回访未发现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涉案步行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假冒产品。
“二是《技术检验报告》机械性太强,无法判断涉及的行走机械不合格。”邵晓琳说。所涉及的步行机是一个新生事物,无论是运行速度还是产品结构,都与传统跑步机有着显著的不同。但2008年修订的固定健身器材国家标准要求跑步机必须具备的扶手和紧急制动装置,采用了2005年制定的测试方法,这是专门针对传统跑步机的附加安全要求,与所涉及的步行机的安全性能不相适应。检测报告没有充分考虑两种产品的实质性差异,仅根据产品名称套用了跑步机的强制性标准,因此不合格判定不客观。
"此外,涉案步行机符合企业备案标准."邵晓琳说。在办案过程中,永康市检察院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确定涉案步行机的性质。经与行业领导和监管部门讨论研究,检察院明确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关于步行机产品适用国家标准的意见,认为涉案步行机完全符合“新型平板步行机”的特点,应作为新型产品发布。
“这个案子一定不能处理,企业已经倒闭了。”
据永康市检察院调查,以高的Dax公司为代表,在永康、武义等地从事及“步行机”生产的企业有20多家,行业年GDP超过15亿元,每个企业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跑步机行业强制性标准是否适用于“步行机”?“步行机”能有自己的行业标准吗?
永康市检察院在对步行机进行调查了解后,及时致函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标准委就步行机的标准应用问题进行请示。在上级检察院的支持下,联系对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跟进。
“在这种情况下,浙江达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步行机行业的领导者,制定并发布了企业标准Q/QMS001-2017。本案涉及的步行机符合这一标准。因此,在行政法意义上,本案涉及的步行机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邵晓琳说。
“这个案子千万不能处理,企业瘫痪了!”经过这次调查,永康市检察院党组意识到,此案的办理不仅考验司法办案的准确性,还关系到企业家创新精神的保障,甚至可能影响永康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
“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厘清司法理念,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实际办案,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创新。”该院检察长何德辉说。该院在办案中并未单方面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而是深入分析了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步行机的运行速度和产品结构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明显差异。检测报告根据跑步机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与产品可能对消费者生命财产造成的风险不具有可比性。
同时,检察院及时梳理案件办理情况,明确法律纠纷焦点,积极向金华检察院、浙江检察院反映,得到了专业指导和支持。研究院还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在产品标准等问题上逐渐形成共识。
在认真掌握案件证据的基础上,2019年3月11日,永康市检察院决定就此案召开影响较大的座谈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跑步机生产厂家代表参加并发表意见。“检察院依法保护创新,就是保护我们的发展信心。”参加座谈会的浙江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潘说。2019年4月28日,经综合审查判断,该院认定本案销售行走机械的事实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决定依法不起诉该公司及高。
20多家公司正在欢迎新学生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永康市检察院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已连续运行半年对“行走机器”名称进行纠正。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关于新型平板步行机适用标准的答复意见》,认定“新型平板步行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明确的意见。至此,步行机这一新兴产业有了国家标准。
“这台‘行走机器’有国家标准,我终于可以放手了。”高高兴地对何德辉说道。
“正是有了这个标准,我们才更有底气不起诉地处理这个案子。”贺德辉说。
针对不少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行政监督部门缺乏机械执法和创新司法保护能力等问题,永康检察院还通过在企业内发出检察建议、进行宣传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堵漏,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受到了当地企业家的广泛欢迎。
“永康市检察院从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理案件,以办案推动新的行业规范出现,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像他们一样。”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玉伽在得知该案的处理结果后表示。
“检察院解放思想、敢于担当、敢于创新,依法正确办案,推动了一个行业的发展,值得各机关各部门学习。”一直关注此案的金华CPPCC副董事长、永康市委书记郑锦赞不绝口。永康市市长朱志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美蓉、CPPCC主席朱世道也对检察院给予了表扬。
“如果没有政府的帮助,可能我已经进监狱了。”2019年6月13日,高在京参加“步行机”行业标准审查会后,忙着接待外商。高的经历可谓“过山车”,从自研产品被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个人面临重罚,到产品被认定为“创新产品”,参与制定新的行业标准。
直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回复“步行机”是创新产品,不需要达到跑步机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收到回复后,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钟松了一口气:“20多家‘步行机’厂商终于迎来了新生。”
“我从未放弃新产品‘步行机’的研发。”高还表示,公司在上海、杭州、永康建立了三个基地,并成功推出了新产品。第二、三款新产品正在开发中,外贸订单预计超过1000万美元。
编辑肖凌燕,设计柳岩
记者刘亚
通讯员童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