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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的李女士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她为了帮助丈夫哥哥的女儿就读房子所属的学区,将房子暂时转让给丈夫的哥哥和嫂子。
六年后,她的丈夫意外去世。当李女士因为经济原因想要拿回房子时,被弟弟和嫂子拒绝了...
最近
天台县法院对此做出了判决
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尴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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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时支付了首付款,按合同约定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财产属于她婚前的个人财产。
几年后,李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结婚。后来陈先生的弟弟的女儿小升初想上一所中学,而李女士的房子正好属于这所中学的学区,所以李女士慷慨解囊,同意暂时把房子过户给夫妇。
此后,李女士仍住在这套房子里,她继续向银行支付按揭贷款。
2017年4月,李女士通过其丈夫陈先生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25万元用于支付房屋余额。
几个月后,陈先生意外去世,银行起诉李女士偿还贷款本息。
除了悲痛,李女士别无选择,只能申请抵押贷款或卖掉房子。她要求陈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他们拒绝了。
之后,李女士多次提出要求,都没有结果。
为了家庭关系和谐,李女士希望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便召集及双方信任的其他家庭成员和中间人,共同商讨此事及2017年7月丈夫陈去世的后续处理。经中介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起草协议,协议明确规定“该房屋未来由中介出售,陈某夫妇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李女士、、的女儿和几名中介已在协议上当场签字确认。但是因为陈某的妻子没有出现,双方都把协议交给了一个中间人,他要求陈某的妻子签字。出乎意料的是,这三份协议都被陈某的妻子截获了,她不愿意在随后的庭审中交出。
在法庭上
陈某的妻子争辩道:
他们通过法定程序向李女士及其妻子购买了该房屋,约定的总房款46万元已经陆续付清。他们已经依法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我不知道调解,也没人给她签协议。直到收到诉状和传票的复印件才知道,也没有认可协议的内容。而李女士出具的只是协议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
这栋房子是李女士唯一的房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被迫向法院上诉
被告陈某及其妻子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为购房收入,但不能就如何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46万元给出合理解释。
被告称2011年某晚以现金支付16万元,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被告还称,其支付给原告银行账户的30万元为房屋过户款,但银行收据显示该款项为活期,陈先生每隔一个月汇至其在陈某的银行账户。
从房价来看,2004年原告以44万元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了涉案房屋,另一套附属储藏室为7790元。原告花费了包括后续贷款利息在内的近55万元。即使不考虑买房后近7年房价上涨的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成交也是违背常理的。
虽然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始终由原告占有,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
原告提供的协议虽为复印件,但协议内容经被告陈某和原告签字确认,结合中间人的证人证言,可证明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
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应为原告所有。
法官的陈述
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法院官方从银行转账记录、房价、缴纳水电物业费、既往证明等四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透彻,对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将“法”引入“理”,使当事人服从了利益裁判诉讼,是法理与情理的完美融合,具有典型意义。
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原告名下。
“借房子上学”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房子是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她愿意给丈夫弟弟的女儿上学,也从未想过签订协议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被告非但不感谢原告的慷慨帮助,反而想把房子据为己有,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违背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本案的判决结果保护了善意当事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道德和信用体系建设,防止了友善成为善意给予者的软肋,成功地用法律为友善披上了坚硬的盔甲,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