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赵、钱代为审查起诉。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钱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7月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官方账号通报了此案。
2019年3月,为顺利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科目考试,被告人赵有找人代考的想法。经朋友介绍,其在微信中与被告人钱某约定了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报酬。
同年4月14日,钱拿着赵的准考证进入考场,没有参加考试。监考老师将身份证和准考证上的照片与自己比对发现异常后,钱主动解释代替参加考试的行为。当天,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据赵介绍,他原本以为如果发现有人参加考试,只有这个科目的成绩无效,没有其他风险。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教育部2012年1月5日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确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国家教育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