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点刑狱司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视角 看宋代的司法审判

栏目:旅游 2021-09-18 1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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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是宋朝中央主管司法职能的部门。刑部分为左、右曹两部,分别负责审查死刑案件和审查官吏犯罪案件。在扩大刑罚整体职权方面,刑罚进一步细分了监狱诉讼权、赦免权和刑法权。

提到法院的建议,就是中央政府派到各州县的司法监督员。它会定期检查各地的司法执行情况,不仅现场监督审判,还会详细记录审判犯人的具体过程和犯人的个人情况。

如果地方官员犯有渎职和非法审判的行为,他们可以当场做出决定,甚至直接向皇帝报告进行裁决。

《唐玉麟补遗四》有:“御主奏违,内外清理。”可见,学者以监督的名义参与诉讼的现象由来已久。

首先,扫除诗歌,背诵法律

“高年级没有感冒,低年级也没有碰不得的。”军事贵族、世俗贵族和宗教贵族曾经通过自己的权力和财产长期统治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

从商朝的公、侯、伯、子、公,到周朝的各级诸侯,建立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分封制,再到影响深远的魏晋门阀制度,直到中晚唐,科举制度的兴盛使得越来越多的中下层学子进入朝堂,成为政治中心的主人。

宋朝在吸取了唐朝藩属制度的教训后,在官制、兵制、科举制和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

在军事上,宋太祖通过饮酒和兵权解除重要武官的军权,并赋予枢密院出兵的权力,但剥夺了其统兵的权力,从而形成了统兵权与调兵权分离的局面。

在政治上,前首相所拥有的民政、财政、军事和政治权力被分割,首相只拥有一部分民政权力,而财权和军政权则分别属于三位使节和枢密院。

在监督方面,只负责监督官员言行的帝国大臣在皇帝的授权下为他们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帝国平台,属于国家级机构。他们不仅可以继续考察官员,还可以参与诉讼案件、司法审判和处罚决定。

因此,在中央集权的要求下,宋代士人掌管军队、士人掌管政治、士人参与诉讼和地方审判的特点逐渐形成。

1、谁让你一条鱼,白白诉天地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有了具体的诉讼形式和程序,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中明确指出:“讨铙钹,或为他人讨铙钹,当你的监狱破了,你要听,即使没破,你也要听?越狱就是听它的。”

简单来说,如果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对案件处理不服,可以在审判结束后三个月内要求再审。

此后,在《金岭》、《唐律》、《宋书·蔡括传》中出现了许多乞讨钹的案例。

东汉时期,担任商舒朗的张浚想弹劾朝廷官员朱姬、丁胜的品行问题。在未能向同事求情后,他们决定私下贿赂史氏,以便查出并举报张军的污点,保全自己。在史氏的帮助下,张浚和他的好儿子常远被囚禁并被判处死刑。无奈之下,张军只好要求狱吏为自己提交道歉书,最终得到了改判,免除了死刑。

2.没有大的惩罚,也没有小的惩罚

而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人通过层层上诉,或者去北京打鼓,获得再审机会的上诉,对应的就是审判。

封建社会时期,没有所谓的专职法官。在当地,通常不止一名官员。就县长而言,他是一个县的行政长官,还负责地方税收、财政、治安和司法。

在省一级,专门设置了负责监狱的官员,宋代称之为提刑狱司,又称宪司或宪台。

主要职责是管理辖区内州府的司法事务,审查州官员处理的案件。他们在事务安排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随时去检查监狱的情况,而不用事先通知当地官员,弹劾不称职的官员。

《冤假错案录》五卷本的作者宋慈,被世人称为“法医之父”,曾在湖南、广东等地担任监狱官,办案注重实地勘验、收集证据,力求真知。

从宝卿两年到三年进入嘉熙的办公室,宋慈用了十四年才从工作人员中走上监狱官的岗位。在8个月的时间里,他处理了200多名被当地官员关押了几年的罪犯,然后转移到江西和湖南任职。经过多年的历练,他成为了一名合格优秀的检察官。

除了拥有司法管辖权的地方长官和监狱官员之外,还有一类人也参与一些国家或地方的司法和监狱权力。

也就是说,察院在接下来的三个法院是由御史台划分的。军衔不高,但是权力很广泛。

《新唐书·百官至三》云:“督御史十五人,八味之下。掌检、巡按州县、监讼、军戎、祭祀、营工、太傅出纳等都在场;唐志超左右厢记及百思纲。”

第二,不犯春秋法,而坐稳河南几个国家的犯人

南宋时期,对朱、陈、蔡康、赵汝腾等人当官时判案所蕴含的法律思想、法律和事件进行了收集整理,最终形成了《清明公书集》,由官门、税门、民政门、户婚门、人伦门、人品门、刑门七部分组成。

编纂本书的目的是以著名专家的判断为依据,为其他官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起到约束其行为的示范作用。

有一首《钟敬》,说的是:“当官的时候可以清清白白,在场的时候可以老老实实。清则无欲,平则不屈,能俗也。”

清廉是古人非常重视的一种个人品德和现实要求。唐代政治家狄徐人杰,北宋政治家寇准,与白居易、张仁元并称为“渭南三贤”,有“包青天”美誉的包拯,都曾是著名的清官。

因此,在南宋时期,坚持“存天理灭人欲”,达到“天人合一”境界的儒生,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教育吏部官员,做到清正廉明。

关于如何严惩利用职务之便铤而走险犯罪的官员,内容很多。

1、慎用刑罚,关爱人的生命

宋代士人得益于当朝崇文的统治,有很大的言论自由,同时可以通过官职或皇帝的信任,参与中央或地方层面的司法审判事件。

在各种力量的压迫和利益的诱惑下,如何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成为人治大于法治的社会环境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国家的存亡,关系到政治统治的成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安宁。

《名臣书·清明集》对有司法权的司法官员的要求是:“守官是对是错,轻重有法。你不能为自己伸张正义,也不能遵循公法来表现偏袒。”

南宋时期出现了一种叫“断因”的制度,断因是指从县衙到州府,再到其他更高一级官员决定婚姻领域的诉讼结案文书,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案件事实;二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定;第三,相关官员决定案件的原因。

该制度的出现客观上保护了当事人在不动产上的利益,通过程序体现了当事人诉讼的正当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具有较强司法效益的证据。

同时,也为法官的公正公平和权力的合法使用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从而促进了南宋司法活动的职业化。

2.有钱抓法,穷怕榜

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仰是法律的生命,为了获得人们的信仰,法律在实践中必须严格与理性相结合。

既要维护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又要融入人们早已在内心和行为中潜移默化的社会习俗和生活习惯。在裁判案件时,可以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在依法严惩时,也可以考虑一些其他的个人或环境因素,使审判结果得到共同认可。

《清明上河图》民房出售后,买卖双方对货物所有权意见不一时的处理是:“房子要交易,三年后有利债务打折,不受理诉讼。”同时还规定:“你要交易土地,离开这个行业。虽然零买,但不能自己租。”

之所以专门设置两部法律,是为了准确区分房屋买卖与正当性,有助于法官依法明确裁判案件,必要时作出适当处理。

总的来说,《龚铭书·定明记》的存在,并不是简单地歌颂那些能知法、懂法、善法的官员,而是用他人正确行使司法权的事例和相关判决来教育执法者,以促进学者合理办案。

四.摘要

“中华民族的文化已经发展了几千年,是在赵宋的世界里创造出来的。”从宋太祖开始,为了吸取前朝军阀乱用政治的弊端和教训,在宋朝的几个世纪里,以法治为章,依法治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实践。

朝廷内外的重要司法官员需要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参加相应的司法考试,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书籍和案例作为参考,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官员的法律素养,弘扬法律精神。

在这种情况下,“清明集”应运而生,以满足人们依靠公平的法律制度维护相关合理利益的需要。南宋统治者进一步提出了从实际出发,“统治者应以民政为重”的司法理念。

参考

1.华中科技大学

2.发展

3.湖北警官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