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管8死一伤 西安城管执法被刺1死8伤,烧烤店主被判12年,城管存在严重过错

栏目:历史 2021-12-06 17:55:25
分享到:

法院认定,店主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在执法检查中,城管人员和烧烤店老板发生冲突,由殴打演变成一起驾车撞击、持刀伤人的恶性案件,致一名城管人员死亡,多人受伤。

2016年6月24日晚发生在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的这起案件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该案一审宣判,烧烤店老板周惠安因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12年,4名店员也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西安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双方属于互殴,被告人周惠安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

指控:

城管检查中发生厮打 烧烤店老板驾车撞击又持刀伤人

周惠安,今年40岁,西安市公园南路延伸段“老周家大灶台特色烧烤”店经营

者。王某、张某等其他4名被告人系该店员工。

2017年3月22日,西安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周惠安提起公诉。同时以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该店员工王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6月24日晚9时许,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办依照西安市统一部署、联合雁塔区城管局等驾坡执法中队对辖区夜市清洁燃料使用、烧烤炉具加装油烟净化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至公园南路延伸段时,发现“老周家大灶台特色烧烤”门前违规使用炭火炉,遂依法对该店烤炉进行暂扣、查处处理。

周惠安在其家中接到该店员工电话告知后,驾驶别克车赶到执法现场,即登上城管执法车辆要将暂扣的炭火炉要回,为此与城管执法人员张某某发生撕扯,又与多名城管执法人员厮打。当被其他城管执法人员拉下车后,周惠安从人群中冲出,驾驶其别克车加大油门向城管执法人群撞去,将城管执法人员王某某、白某、吕某某及围观群众杨某某撞倒,后被其他城管执法人员持械将车逼停。

周惠安下车后,又跑进自家烧烤店里拿起一把刀,冲向城管执法人员,持刀划伤城管执法人员冯某某面部,刺伤被害人李某某背部。期间,被告人王某等四名店员也分别持刀、伞把、木棍等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阻挠执法,并将城管执法人员撵离现场。后周惠安又指使并伙同其他四名被告人砸、毁城管执法车辆4辆。

李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背部,致横隔及脾脏破裂大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有多人受伤。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惠安不服城管执法处罚,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厮打,置社会公众安危于不顾,驾车撞击城管执法人群,致多人受伤;后又持刀追撵、捅刺城管执法人员,致一死一伤;又指使并伙同四名被告人砸、毁城管执法车辆四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等四人持械阻挠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后又砸、毁城管执法车辆,应以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

店老板辩称持刀伤人是出于自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意图

今年5月23日、6月5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王某等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中王某等两名被告人认为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有自首情节。周惠安辩称,其持刀伤人是出于自卫目的,其没有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且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周惠安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周惠安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证据不足,周惠安驾车撞伤多人并非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城管部门执法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周惠安有权进行自卫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

撕扯后多名城管殴打店老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惠安系“老周家大灶台特色烧烤”店经营者,王某等4名被告人系店内员工。2016年6月24日晚9时,雁塔区城管局等驾坡执法中队联合等驾坡街办对辖区内夜市使用清洁燃料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至公园南路延伸段时,发现“老周家大灶台特色烧烤”店使用炭火炉,遂以该店违规使用不清洁燃料为由决定对其烤炉进行暂扣,城管人员告知被告人张某让其老板周惠安到街道办处理事情并将炭火炉搬上卡车。

周惠安接张某电话通知后,驾驶别克越野车赶到现场并将车停放在卡车尾部,随即登上城管执法车欲阻碍城管人员将其烤肉炉拉走,因此与城管人员张某某发生争执,二人撕扯倒地,城管人员孙某某、李某某等四五人见状上车对周惠安实施了殴打。后周惠安下车驾驶其别克越野车冲向聚集在卡车车头位置的城管人群,行驶中将城管人员吕某某、白某、王某某及群众杨某某撞倒。周惠安随即停车并下车,城管人员见状持钢管对其进行殴打,并打碎别克越野车前挡风玻璃。

周惠安快步返回其烤肉店里,寻到平日烤肉使用的尖刀一把,同时城管人员持钢管将其烤肉店门口放置的调料架砸倒,桌椅掀翻,并用钢管击打店员库某背部。店员张某见状持掏炉灰的铁棍向城管人员挥舞,打中一名城管人员右胳膊。紧接着,周惠安持尖刀、店员王某持菜刀从店内冲出并冲向城管人员。

期间,周惠安追上并划伤城管人员冯某某面部,并向李某某背部捅刺一刀致其倒地,店员王某踩踏吕某某头部,持刀背砍伤其背部,店员周某、孙某亦持械冲向城管人员,城管人员四散跑离。周惠安返回城管车辆停放处又指使并伙同其他四名被告人打砸四辆城管执法车,经鉴定,损失价格为6878元。城管队员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证人:

下车后店老板开车撞城管

警情明细显示,事发当时,110接到了7名群众报警。

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局出具材料证明,当日参与清理取缔老周家大灶台店占道烧烤违法行为的人员共17人,其中5名正式执法人员,12人为协管员。

除伤亡的城管队员外,杨某某是该案中被撞伤的那名群众。他说:当时他经过该烧烤店附近时,看见该店门口停了一辆货车,货车尾部停了一辆红色越野车,货车上站了两名男子,一个穿着城管的制服,一个穿浅色短袖,货车上还放了一个烤肉用的炉子。浅色短袖男子欲将炉子向车下搬,城管队员上前阻止时双方发生撕扯。

周惠安下车后朝货车车尾方向走,他走到货车车头的位置时,回头看见之前停在货车车尾部的红色越野车已经开到他的背后,把他身后的一个城管队员撞倒后又将他撞倒。他被朋友扶起来向西走,大概走到马路中间的位置时,转身看见周惠安拿了一把刀正朝一名城管队员背上砍,城管队员当时就倒地了。之后他又看见餐馆门口有两个穿着白色类似厨师服的男子拿着钢管正在砸城管的车。

证人屈某说:当时店老板上了执法车要将烤肉炉拿下来, 一名城管上车阻拦,后与老板撕扯在一起。紧接着上去四五名城管殴打该老板。该老板下车后,驾车撞城管,车速很快,几个城管被撞倒在地上。旁边跑过来几个城管,手里拿着钢管砸该老板的车玻璃。该老板比较激动,直接下车跑回店里,出来的时候拿着一把尖刀,见状他立即报警。

雁塔区城管局等驾坡中队中队长祁某说:当晚该中队对夜市进行整治活动。他们发现该烧烤店使用炭火炉是案发一个月之前,期间已经两次告知不允许使用炭火烧烤,并责令其整改。他们平时执法车上带着锁车轮的锁链,有勾横幅的不锈钢管,共三截,每截约1米长,可以拆卸。

被告人供述:

被打后驾车向外跑 见前方很多穿制服的就撞上去了

周惠安向法庭供述:案发当时,店员张某打电话让他去店里,他开车到店门口,停在一辆城管的轻卡车尾部,他的烤肉炉子被放在卡车上面。他说街道两边都是摆摊的,为什么只拉他的炉子,要没正规的理由,这个炉子就拉不走。之后,他上到轻卡车上,这时上来一个穿着制服的城管,两人发生推拉,将他拉倒了,接着上来几个城管开始打他,打了约一分钟,他被拉下车。

之后他跑上自己的车并驾车向外跑,车一起步看见前边有很多穿制服的人,他直接就撞上去了,之后车就停下来。下车后,多名城管持钢管追打他,他就往店里跑,他从店里取了把刀返回去追城管,很多城管看见他拿着刀就跑了,他追到路中间时,一个城管用铁棒打到他脖子或肩部,他朝其脸上划了一刀,又有一个城管在背后拿钢管打他,他一身顺势在其身上扎了一刀,该人就倒在地上。他用来砍城管的刀是店里用来切肉的单刃刀,长约30厘米。

法庭评判:

周惠安故意伤害等罪名成立 城管人员对激化矛盾负有重大责任

对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及控辩双方的焦点问题,法庭综合评判如下:

认定周惠安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周惠安供述其与城管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朝一个城管人员身上扎了一刀;现场勘查提取了带血的刀具一把,刀刃及刀柄均检出被害人血样,周惠安及被告人王某均指认该刀是周惠安当晚所持刀具,且在周惠安所穿长裤上检出被害人血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背部,致横隔及脾脏破裂大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还有3位证人对周惠安持刀伤人的描述基本一致,所述伤害部位也与尸检鉴定意见书一致,周惠安亦承认其持刀伤人的事实。

周惠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场监控视频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多名被告人的供述等大量证据证明,周惠安下车后立即驾驶其越野车冲向在卡车车头位置聚集的人群,车速很快,行驶过程中撞伤3名城管队员及1名围观群众。

周惠安开车冲撞人群时现场已有众多围观群众,其明知驾车冲撞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多人受伤的结果,依然实施了上述行为,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围观群众受伤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开车撞人的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并实际造成四人受伤的损害结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等其他4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现场监控视频证明,四被告人系在城管人员殴打周惠安,持钢管砸毁老周家大灶台设施、殴打店员后才实施了持械撵离城管,打砸城管车辆等行为,城管人员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正常执行公务的范畴,故对四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四被告人在周惠安的指使下均实施了打砸城管车辆的行为,均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本案双方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责任,城管人员对本案矛盾激化的责任更大,具有严重过错。本案系周惠安阻止城管部门收缴其烤肉炉引发,周惠安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在其与城管人员张某某发生撕扯倒地后,作为执法的一方,本应采取正当合理的手段进行劝解,然城管方多人上前殴打周惠安,对本案发生亦负有责任;之后周惠安驾车冲撞城管和围观群众再次引发矛盾,城管多人在周惠安逃回店内后,打砸其店外设施,并殴打店员,对激化矛盾负有重大责任。出于报复,周惠安寻找到凶器冲出店外追赶城管人员,持刀划伤冯某某面部,又持刀捅刺李某某背部致其死亡。

结合本案全部案情,双方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责任,且属于互殴,本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城管人员对本案的发生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严重过错。对周惠安及其辩护人所提周惠安成立正当防卫之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之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

数罪并罚决定对周惠安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已提出上诉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周惠安故意持刀伤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驾驶车辆冲撞人群,致四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惠安等5名被告人故意打砸车辆,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惠安犯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等四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周惠安的辩护人所提城管部门存在严重过错且周惠安成立自首,建议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周惠安等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周惠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王某等其余四名被告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2年、1年11个月、1年11个月。

一审判决显示,由于先行羁押,王某等四名被告人的刑期在今年5月、6月、7月已先后到期。

据华商报记者了解,王某等四人均未上诉,也已经获释,周惠安则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提出上诉。

文章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