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北京圣贤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湖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北京睿智世界科技有限公司“知乎”网站完全相同的“知乎”字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损害后者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01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成立于2011年6月8日,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其知乎网站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原审被告成立于2012年。成立之初,公司名称为京华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2014年12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智湖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知乎”两个汉字,与知乎中的网站名称相同,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名称,导致人们认为该企业成立或与其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停止以企业名义使用“知乎”二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两家公司均拒绝受理,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被告上诉称与原审原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原审被告变更名称前,原审原告没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实际营业收入与判决确定的金额相差甚远,请求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原告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请求改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16万元。
02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这两家公司之间有竞争关系吗
两家公司虽然具体运营模式不同,但业务范围重叠,都是利用知识产权盈利,都是利用网站发布信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对象都是获得网络服务的消费者。因此,这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原审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被告更名前,原原告使用“知乎”作为其网站名称,此后一直使用。“知乎网”和“知乎”可以相互呼应、相互对比,经过不断宣传,“知乎”网站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及的具有影响力的网站名称。本案原被告使用的“知乎”,与原原告的“知乎”网站完全相同。
因此,一审判决其应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知乎”二字并无不当。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告的经营规模、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合理的维权支出,一审被告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提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是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受损害,进而维护合法有序的竞争关系和秩序。
所谓竞争关系,不仅包括同行业竞争对手之间的关系,还包括非企业经营者之间因为自己或他人争取交易机会、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而产生的竞争关系。
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与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竞争交易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受损害的经营者有权通过本法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