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消息,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志辉、陈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审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2月27日,清远中院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处罚方面,分别判处陈志辉、陈有期徒刑25年、2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3372万元、1122万元;其余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10个月,并对该组织成员处以罚金。一审宣判后,一些被告提出上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志辉、陈涉黑案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20世纪90年代初,陈在陈志辉等人的支持下,以威胁、恐吓等手段,担任清远市龙塘镇新庄村委会大沙塘村小组干部。1997年,陈志辉、陈等人开始通过操纵选举,安插组织成员担任村干部,从而控制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多年来,陈志辉、陈四处拉拢村民、招募“崽”,扩大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了以他们两人为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串通投标、非法采矿、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阻碍作证、侵占土地资源、打击村内异己分子、插手民间纠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垄断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砂的开采和销售,并抽取巨额利润10多亿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判决
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