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为什么不保原位癌 重疾险轻症保障里的“原位癌”,到底容易理赔到吗?

栏目:军事 2021-11-25 05: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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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弘康人寿哆啦A保:

平安人寿平安六福:

现在原位癌的主要治疗手段就是手术切除,而且不治疗会有很大概率发展成恶性肿瘤。

所以,保险公司要求”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是很正常的。

”原位癌“在确诊后,总是要进行治疗的,会有人得了原位癌就不打算治了吗?

原位癌是个切切实实存在的疾病,有病就得积极的接受治疗啊。

硬要说有什么问题,就是做手术需要时间,可能会影响理赔时效,但做了手术,符合理赔条件了,还是能赔的。

另外,”ICD-10“的要求,跟不作要求相比,确实是会有一点影响,但并不大。

大多数重疾险,都有此项要求:临床诊断结果的ICD编码为D00-D09,肿瘤形态学编码为“/2”,才可以理赔原位癌。这几项要求,导致”原位癌“的理赔变严苛了吗?

ICD编码,出自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10版,里面对各种疾病的编码。

而TNM分期,出自国际抗癌联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出的最新肿瘤分期指南AJCC8,对各项肿瘤的分期标准。

这几项标准全球通用,而且在实际理赔里,也一直都是最核心的依据之一。

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可以检索到,原位癌的ICD编码,确实就是D00—D09:

通过疾病编码表也可以查到,原位癌的肿瘤形态学编码,也确实是“/2”:

通过肿瘤分期指南AJCC8还可以查到,在肿瘤的TNM分期中,原位癌确实是单独一期,标记为“TIS”:

因此,只要是理赔原位癌的重疾险,都需要满足这些条件。这是全球通用的标准,并不是保险公司为了不理赔,故意使的绊子。如果把原位癌理赔的统一标准,清清楚楚的写进保险合同里也能叫”坑“,那文文大保贝儿反而希望,让”坑“来的更明显一点吧。我喜欢什么赔什么不赔都写的清清楚楚的保险条款。

除外部分病变

①有的产品写了“……不在保障范围内”,明确除外了癌前病变、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不过,实际上并不影响理赔范围。

如昆仑健康保普惠多倍版:

②有的产品,在理赔条款中,明确除外了: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在WHO的ICD-O-3中,原位癌的肿瘤形态学编码为“/2”,名称为“原位癌,上皮内的、非浸润性、非侵袭性”。

除外了这么多,是理赔条款严格吗?

不是,其实是把条款写的更明白了,也并不影响理赔范围。

即使这么长的内容不在条款里写出来,依然是不赔的,因为本来就不是原位癌的保障内容。

文文大保贝儿反而更喜欢这种,给”什么不赔“写的明明白白的产品,有啥话大家一开始就说清楚不好吗?

有效的避免了理赔纠纷,避免因为临床上对原位癌的定义太广泛而导致的理赔纠纷。

如信泰人寿达尔文5号焕新版、超级玛丽4号、完美人生2021:

条款显示,除外的好像比较多:

a.癌前病变

b.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c.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关于a”癌前病变“:”癌前病变“不是癌,并且大多数病变,到后期也不会转变成癌细胞。而原位癌是”恶性细胞“,所以癌前病变,本身就不属于原位癌的范畴。关于b”非浸润性癌“和c”交界性肿瘤“:这些,大部分都是需要做进一步的分类,才能确定到底是不是”原位癌“的。不是”原位癌“,那大家都不能赔;而如果是”原位癌“,依然是可以赔的。看起来是”除外“了这些,其实并没有提高原位癌的理赔范围,它只是把模糊性的描述,全都排除,避免出现理赔纠纷而已。条款写的不清不楚吧,说保险合同玩”文字游戏“;写的清清楚楚吧,又说人家写的太详细了是”坑“。保险公司就是写了个不让大家产生误会的保险条款,大家别紧张,并不是把理赔门槛抬高了。

③有的产品,则明确排除部分被临床诊断为原位癌的病变,及诊断为CIN3/HSIL的病变,确实是更严了。

如:百年人寿康惠保旗舰版2.0:

把这些责任除外,依旧仅仅是相当于一个备注,并不会降低原位癌的理赔门槛。唯一可能会导致争议的,是它多排除了一个CIN3。

但是,CIN3也不是完全没有了保障,而是放在了”前症“保障中:

这是因为,像宫颈CIN III-宫颈鳞状上皮病变,可能为”不典型增生“也可能为”原位癌“。

有些临床医生会认为,”宫颈CIN III就是原位癌“,这是因为,”宫颈CIN III“不管是”不典型增生“还是”原位癌“,他们的治疗方式都是一样的。

CIN III分为”重度异型“和”原位癌“两种,只有达到了CIN III极严重的时候,才属于原位癌的范畴。

因此,放在前症里也并不亏朋友们!

只要诊断出CIN3,就能按照”前症“的标准拿到15%的理赔款,拿到理赔的概率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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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的写法,不影响理赔

总的来说,”原位癌“的理赔条件,可以简单归为以下几类:

①无组织病理学要求

②要求组织病理学

③要求组织病理学并进行积极治疗

④要求生前诊断,活组织病理学及治疗报告

⑤要求组织病理学,ICD-10原位癌范畴,接受积极治疗

而以上几类理赔条件,虽然写法不同,但实际在理赔中,其实并没有多大差别。

常规重疾险产品的除外责任,都没有提高原位癌的理赔门槛,虽然条款里哗啦啦的写了那么一长串的”不保障范围“,但也仅仅是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临床上、对原位癌的定义太广泛,而导致的理赔纠纷而已。

市面上的重疾险产品,关于”原位癌“的理赔条件确实写的五花八门,但落实到临床实际上看,其实大家都差不多。哪怕像要求接受”手术治疗“这些,最多也就是会导致拿到理赔款的时间稍有延迟,算是个小门槛,但并没有真正提高拿到理赔款的难度。

他们就是字多了点,真的并不“坑”啊!

反观,一些所谓的、写”产品坑“的文章,欺负大家的医学知识不多、对保险理赔的担忧,指责理赔条件有问题,显示自己所谓的专业和客观,其实也是另外一种程度上的误导。

买保险,首先要远离居心不良的人。

写完这篇文章,我也有了反思:

反派确实容易死于话多,被误解是表达者的宿命。

以后我也要时刻注意,不做废话篓子,文章不要总写的又臭又长了。

比如邓医生对我这篇文章的评价:

哈哈哈。

大家可以拨保险官方电话,进行信息查询并验证保单真伪。

如果发生疾病或意外状况需要进行出险理赔,请第一时间联系文文大保贝儿,我们会全程进行协助理赔。

文文大保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