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 隆阳区、昌宁县发布通告:未佩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栏目:军事 2021-09-18 09: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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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关于不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广大公众: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第三波全球疫情高峰临近,新冠肺炎变异病毒三角洲株快速传播,与云南省相邻的周边国家和地区疫情失控。为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经区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对隆阳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办公用房;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候车室、候车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公共交通工具;

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

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农贸集市、商业街区、商场、超市、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和书店;

影剧院、KTV、游戏厅、网吧、游乐园、音乐厅等娱乐场所;

银行、电力、水务、电信、移动、中国联通营业网点;

酒店、旅馆、客栈和招待所;

餐馆、小吃店、早晚商店、夜市、烧烤摊、咖啡馆、酒吧和茶馆;

体育场、游泳池、健身房;

物业小区、公园、景区和宗教活动场所;

理发店、美容院;

其他人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带头执行,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佩戴口罩进行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所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口罩和扫码标志,并安排专人监督入场人员佩戴口罩,查看“两码”和新冠肺炎的接种记录。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隆阳区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长宁县关于不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居民朋友们: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新冠肺炎Delta已成为本次疫情的主流传染毒株,传染性是普通植物的两倍,重症和危重症比例高达15%。与保山市相邻的周边国家和地区疫情完全失控,给该县“外防输入”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经县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对长宁县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常单位办公室;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候车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公共交通工具;

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

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农贸集市、商业街区、商场、超市、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和书店;

影剧院、KTV、游戏厅、网吧、游乐园等娱乐场所;

银行、电力、水务、电信、移动、中国联通营业网点;

酒店、旅馆、客栈和招待所;

餐馆、小吃店、早晚商店、夜市、烧烤摊、咖啡馆、酒吧和茶馆;

体育场、游泳池、健身房;

物业小区、公园、景区和宗教活动场所;

理发店、美容院;

其他人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岗位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常单位牵头落实,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戴口罩、扫“两码”措施的第一责任人。

所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和扫码标志,安排专人对入场人员佩戴口罩和扫“两码”情况进行监督,并查看新冠肺炎入场人员的接种记录,提醒未接种人员尽快前往新冠肺炎接种点进行接种。

各单位、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各类公共场所落实通告中防控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

长宁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7月21日

结束